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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公开形式: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时间: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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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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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6日 浏览次数:()

现就《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若干意见》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原《关于印发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市管〔2017〕189号)在贯彻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1年1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公布《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规定》,及时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和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相关规章的出台,解决我市行政处罚程序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泛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若干意见》。

二、《若干意见》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若干意见》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若干意见》的主要有哪些内容?

《若干意见》共二十八条,包括适用范围、实施机关、特殊管辖、基本程序、特殊程序、职责分工六个部分。

四、《规定》和《若干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如何适用?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程序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据《规定》规定的程序执行。其中,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规定》对罚没财物管理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和地方财政相关规定;《规定》和《若干意见》对立卷归档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程序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并参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审核批准等。

五、市局应如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市局应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规定市局不得委托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等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但市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市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除外。此外,按照两级管辖权限分别实施罚款、吊销等处罚,不再以委托执法方式进行,但景区分局等作为市局派出机构以市局名义实施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政处罚仍依法可行。

六、市场监管所有哪些行政处罚权限?

市场监管所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也可以按照所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的权限,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此外,对于市场监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权限,应遵循动态评价原则,按照执法力量、水平和能力进行动态调整。

七、违法电商、违法广告中的特殊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举报的,应当依法核查,作出是否立案等处理决定,并可以采取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等协助调查的方式行使行政调查权,不得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等为由退回市局或者移送其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但市局或者其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市场监管部门对利用店堂、户外、包装物和海报、传单等非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不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应当适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八、市场监管部门应如何进行案源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九、如何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辨认?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收到的相对人材料的请求确定投诉或者(和)举报。收到的相对人的材料中仅包含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等表述,未请求查处的,不应确定为举报。收到的相对人的材料中除请求解决民事争议外,还请求查处的,应确定为投诉,也应确定为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投诉和举报分别予以处理;确定是举报的,还应当依据《规定》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应当查处,但不是通过举报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没有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的法定职责。

十、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应符合哪些条件?

市场监管部门经核查后予以立案的,应符合:1、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人;2、有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3、属于本部门管辖;4、在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内。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立案。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和告知承诺制改革成果,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的,可以不予立案。

十一、哪些属于《规定》中的“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立案、不予立案、移送、依法责令改正等决定均属于《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的免予行政处罚、依法责令改正等决定,属于《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处理”,也是《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结果决定”、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处理决定”。

十二、办案材料应如何进行审批?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案件办理过程中因立案、延期、中止、恢复、处罚建议、终止、销案、移送、不予处罚、处罚决定等使用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十三、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机构如何确定?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由法制机构和办案机构的内设机构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制机构审核,不得以办案机构内设机构等其他机构代替法制机构审核。市场监管所在法定权限内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其法制员负责审核。

十四、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

市局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各自对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上述规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法规处备案。

十五、延期审批要履行什么程序?

对于已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期九十日一次的,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再次延期的,应当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市局办案机构以书面报告方式,说明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报市局法规处,提请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十六、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哪些要求?

行政处罚案卷应当按照年度、机构和一案一号予以单独立卷,统一案卷卷皮、封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保管期限。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行政处罚案卷,可以按照类别、时间等顺序合并立卷。案卷的保管和查阅,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行政处罚案卷的正卷和副卷应包含哪些材料?

案卷原则上分正卷、副卷。正卷、副卷分别制定卷内目录,并对案卷予以编码对应相关文书材料。正卷按照下列顺序归档:1、立案审批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4、证据材料;5、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笔录;6、财物处理单据;7、其他有关材料。副卷按照下列顺序归档:1、案源材料;2、调查终结报告;3、内部审批表;4、审核意见;5、听证报告;6、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7、结案审批表;8、其他不宜公开的有关材料。

十八、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应履行哪些程序?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行为纠正情况予以核查,制作《违法行为纠正情况核查笔录》。当事人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予以纠正的,可以向当事人发送《纠正违法行为催告函》,催告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纠正的,应依法作为从重裁量的情节。上述文书应当一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十九、退还多收价款应履行哪些程序?

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应当先向当事人发出拟退款告知,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拟退款告知可以在行政处罚告知中一并作出,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单独作出《责令退款告知书》,但均应当告知当事人拟责令退还的事实、依据、数额和期限,未退还部分将予以没收,拒不退款将依法从重处罚等内容。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在行政处罚告知中一并作出拟退款告知的,还应当将当事人不存在拒不退款情节时拟罚款金额和拒不退款时拟依法从重处罚的罚款金额一并告知。并按假定当事人拒不退款情形下拟依法从重处罚的罚款金额,确定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十、采取电子送达和向举报人告知处理决定有什么特殊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的,应当依据《规定》第八章的规定执行。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同意。市场监管部门向举报人告知处理决定的,依据《规定》规定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无需事先经举报人同意。

二十一、督办交办案件和确定指定管辖由市局哪个机构具体负责?

《若干意见》明确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督办,或者在必要时直接查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时,由市综合执法队、市局执法指导处具体负责,其他业务处室也可以交办行政处罚案件。对于《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和指定管辖事项,由市局法规处具体负责。

二十二、市局各机构对于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如何分工?

对于市场主体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批量吊销市局登记营业执照,以及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局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局信用监管处和审批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并应当交法规处审核。

其他吊销市局登记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办理,并应当交审批处室会审,法规处审核。

市局信用监管处和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抄送审批处室,审批处室负责协助执行。

二十三、市局与县级局对于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如何分工?

涉及市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办理的吊销市局登记证照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依法按照市县局事权管辖范围,分别由市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等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款等的行政处罚决定。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款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照《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报请市局确定管辖,并在确定市局管辖后及时向市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作出罚款等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等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必要的证据材料。

二十四、市局和县级局对撤销行政许可如何分工?

市局信用监管处和审批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撤销市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交法规处审核。市局也可以撤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制定具体规定确定内部职责分工。

二十五、被许可人住所发生变更的,由哪个市场监管部门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住所已在不同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之间进行变更登记的,原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撤销变更登记前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原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存在被撤销情形的,应当将证据等有关材料移送原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执行原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撤销住所变更登记和变更登记后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被许可人住所已在市局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之间进行变更登记的,参照前款原则处理。

二十六、市局委托县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如何撤销?

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也可以委托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参照《规定》履行局内部程序,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或者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办案机构应当将决定建议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相关案卷材料,按照职责分工对应报市局信用监管处或审批处室。

市局信用监管处或者审批处室初审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送其他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会审,再送市局法规处复审,报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审批表上加盖市局印章。上述市局相关审批等材料,应当一并归入案卷。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市局名义告知被许可人后,被许可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局意见作出决定;被许可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提出听证要求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报市局再次审核决定。

二十七、“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应如何认定?

对于《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可以采取普遍认定和个案认定的方式。

普遍认定由市局按照职权发文认定。根据全系统市场监管执法实践,市局先行认定“暂时无法找到当事人”和“当事人故意逃避调查”为“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个案认定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市局办案机构以书面报告方式,说明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市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遵循个案认定、普遍适用的原则作出认定。

二十八、如何选择行政执法文书的适用?

市局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优先使用市局制定的行政处罚文书。市局没有制定统一文书的,应当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文书。

二十九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

联系方式:8643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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