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489778/2020-00060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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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8日 浏览次数:()
一、制定目的及依据
2018年3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8年4月11日以市政府令(第310号)形式公告废止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令(第310号)公告决定,保证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有效合理利用企业已印制的商品包装物,减少资源浪费和企业损失。
二、制定过程
自2018年4月11日以市政府令(第310号)形式公告废止决定后,我局就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该决定公告工作进行了调研,综合有关地方和企业等单位与市场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慎重研究讨论,我局商标处起草了《关于做好<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初稿),从转变思想、加强沟通、做好后续相关衔接工作、市场主体的广告宣传、产品包装装潢的使用期限、撤销杭州市著名商标的情形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4月16日,市局商标处将《关于做好<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初稿)提交市局法规处征求意见,法规处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制定《关于做好<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17日在门户网站(hzscjg.gov.cn)和OA内网发布了征求《关于做好<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和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4月17日至4月26日。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18年5月28日,我局局长办公会对《关于做好<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送审稿)》进行审议。会议听取了商标处对该办法起草情况的汇报,原则同意,要求按程序上报市法制办备案后下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及相关解读
(一)该通知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废止的必要性以及深刻认识废止《办法》的重要意义,并要求各地坚决予以执行。
(二)第二部分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和当地党委、政府及本地企业的沟通,做好后续相关衔接工作。
(三)第三部分为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商标专用权。主要有以下三个要点:
(1)对市场主体的广告宣传、产品包装装潢等按以下处理意见:“杭州市著名商标”字样允许使用至有效期满之日,之后不得再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不得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对于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的杭州市著名商标,“杭州市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在2018年7月3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允许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
(2)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撤销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
1、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取得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的;
2、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商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者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情节严重的;
3、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字样,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4、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对被撤销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停止使用“市著名商标”字样。
(3)进一步加强商标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严厉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符合驰名商标案件申报条件,要及时指导相关市场主体积极申报,有效发挥驰名商标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功能。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