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489778/2020-00093
文号: 杭市管〔2018〕109号
有效性: 暂时保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 2020-06-28
统一编号: ZJAC29-2018-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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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保留】关于做好《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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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8日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经开、景区分局,大江东局):

2018 年 3 月 28 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 17 次常务会议决定, 废止《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以市政府令(第 310 号)形式公告废止决定。为做好《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思想,坚决执行废止《办法》的决定

1989 年,杭州开全国先河,首次进行“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评选。长期以来,著名商标的评审,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 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杭州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为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避免政府“越位”,全国人大法工委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发出《关于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函》(法工委函〔2017〕224 号),要求各地对著名商标制度进行清理。鉴于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市政府决定废止《办法》,  顺应了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各地要转变思想, 深刻认识废止《办法》对于防范政府为企业“背书”、建立统一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并坚决予以执行。

二、及时沟通,做好后续相关衔接工作

(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对相关涉及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调整。

(二)要立足职能,结合地方中心工作,积极创设新抓手、 新载体,做到商标品牌工作不断,力度不减。

(三)要做好对市场主体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其正确认 识废止《办法》的意义,确保及时将有关精神通知到每一家杭州 市著名商标所有人。

三、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商标专用权

(一)为保证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减少市场主体损失,对市场主体的广告宣传、产品包装装潢等按以下处理意见:“杭州市著名商标”字样允许使用至有效期满之日,之后不得再用于广告 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不得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二)在有效期内的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撤销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

(1)  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取得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的;

(2)  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商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者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情节严重的;

(3)  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 杭州市著名商标”字样,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 正的;

(4)  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对被撤销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予以公 告,自公告之日起停止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字样。

(三)进一步加强商标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严厉查 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符合驰名商标案件申报条件, 要及时指导相关市场主体积极申报,有效发挥驰名商标对商标专 用权的保护功能。原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 会工作规则》(杭工商商广〔2011〕124 号)、《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杭工商商广〔2011〕125 号)、《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杭工商商广〔2011〕12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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