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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公开形式: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时间: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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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重新明确杭州市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瓶数量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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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浏览次数:()

   根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以下简称“规则”)和省质监局《关于气瓶充装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质特发〔2007〕122号)的要求,市局2008年下发了《关于杭州市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瓶数量规定的通知》(杭质特[2008]266号)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文件》),按照新旧有别的原则,对新建、换证(迁址、变更)气瓶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能力以及自有产权瓶数量作出了的规定,九年来执行情况良好。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杭州国际化城市建设的提速,一些充装行业也面临新的问题,为此结合监管实际提出对《规范文件》的修订意见:
  一、区别对待“非建成区”和“建城区内”的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的审批管理
  对“非建城区”的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继续严格实行《规范文件》的要求。
  近年来,我市及全国范围内民用液化石油气行业事故频发,究其原因,多份调研报告和领导批示要求: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出发点,尽快解决供应站不足问题。为此省发改委,从百姓实际需求出发,拟同意在个别建成区范围内新批建小规模液化石油充装站,以解决上述问题。因此,《规范文件》中拟新增:因特殊需要,建城区内新建对外经营的气瓶充装单位(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根据省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严格控制建站规模,按照上表要求,以储存(生产)能力为参照标准,等比例要求最低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例如:某区某建成区为解决居民供气难题,省发改委批准新建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储存能力为50 m3,则对应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得低于:40000×(50÷300)≈6700只。
  二、进一步明确车用加气站无需自有产权瓶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第6.3条款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2.15条款的规定,车用加气站的充装许可对自由产权瓶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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