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489778/2020-00102
文号: 杭市管〔2017〕222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 2020-06-28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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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重新明确杭州市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瓶数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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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分局)、市特检院,各评审机构和各气瓶充装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分局)、市特检院:


  根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以下简称“规则”)和省质监局《关于气瓶充装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质特发〔2007〕1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局2008年下发的《关于杭州市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瓶数量规定的通知》(杭质特〔2008〕266号)文件进行修订。按照新旧有别的原则,经研究,对新建、换证(迁址、变更)气瓶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能力以及自有产权瓶数量作出以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的审批管理。非建城区新建对外经营的气瓶充装单位(包括原取证单位增项)严格按照省质监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通知》(浙质特发〔2006〕404号)文件规定的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执行(详见下表)。
  新建充装单位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执行标准:
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只)
液化石油气300 m340000
氧 气、氮 气空分500 m3/h4000
氢   气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4000
液态工业气体50 m34000
溶解乙炔气200 m3/h8000
液 氯、液 氨
200
其它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因特殊需要,建城区内新建对外经营的气瓶充装单位(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根据省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严格控制建站规模,按照上表要求,以储存(生产)能力为参照标准,等比例要求最低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例如:某区某建成区为解决居民供气难题,省发改委批准新建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储存能力为50 m3,则对应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得低于:40000×(50÷300)≈6700只。
  二、进一步加强气瓶换证单位的审批管理。对原取证单位换证(包括拆迁、变更)申请,遵循以下原则:
  1.储存(生产)能力不做新的要求;
2  .自有产权气瓶最低数量符合下面规定。
充装介质气瓶数量(只)充装介质气瓶数量(只)
氧气1000二氧化碳1500
氩气1000溶解乙炔4000
氮气1000液化石油气6000
液态工业气体1500液氯、液氨50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车载气瓶不做要求。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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