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489778/2020-00102 |
文号: | 杭市管〔2017〕22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统一编号: | - |
关联类型: |
【有效】关于重新明确杭州市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瓶数量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分局)、市特检院,各评审机构和各气瓶充装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分局)、市特检院:
根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以下简称“规则”)和省质监局《关于气瓶充装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质特发〔2007〕1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局2008年下发的《关于杭州市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瓶数量规定的通知》(杭质特〔2008〕266号)文件进行修订。按照新旧有别的原则,经研究,对新建、换证(迁址、变更)气瓶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能力以及自有产权瓶数量作出以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的审批管理。非建城区新建对外经营的气瓶充装单位(包括原取证单位增项)严格按照省质监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通知》(浙质特发〔2006〕404号)文件规定的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执行(详见下表)。
新建充装单位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执行标准:
因特殊需要,建城区内新建对外经营的气瓶充装单位(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根据省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严格控制建站规模,按照上表要求,以储存(生产)能力为参照标准,等比例要求最低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例如:某区某建成区为解决居民供气难题,省发改委批准新建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储存能力为50 m3,则对应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得低于:40000×(50÷300)≈6700只。
二、进一步加强气瓶换证单位的审批管理。对原取证单位换证(包括拆迁、变更)申请,遵循以下原则:
1.储存(生产)能力不做新的要求;
2 .自有产权气瓶最低数量符合下面规定。
一、严格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的审批管理。非建城区新建对外经营的气瓶充装单位(包括原取证单位增项)严格按照省质监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通知》(浙质特发〔2006〕404号)文件规定的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执行(详见下表)。
新建充装单位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执行标准:
充装介质 | 储存(生产)能力 | 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只) |
液化石油气 | 300 m3 | 40000 |
氧 气、氮 气 | 空分500 m3/h | 4000 |
氢 气 | 2500 | |
二氧化碳、氩气 | 4000 | |
液态工业气体 | 50 m3 | 4000 |
溶解乙炔气 | 200 m3/h | 8000 |
液 氯、液 氨 | 200 | |
其它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
二、进一步加强气瓶换证单位的审批管理。对原取证单位换证(包括拆迁、变更)申请,遵循以下原则:
1.储存(生产)能力不做新的要求;
2 .自有产权气瓶最低数量符合下面规定。
充装介质 | 气瓶数量(只) | 充装介质 | 气瓶数量(只) |
氧气 | 1000 | 二氧化碳 | 1500 |
氩气 | 1000 | 溶解乙炔 | 4000 |
氮气 | 1000 | 液化石油气 | 6000 |
液态工业气体 | 1500 | 液氯、液氨 | 50 |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车载气瓶不做要求。 |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0月30日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