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5日 浏览次数:()
一、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移动电源产品4台,其中3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二、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充电的安全防护 | GB 4943.1—2022 |
2. | 振动 | GB 31241—2022 |
3. | 加速度冲击 | GB 31241—2022 |
4. | 跌落 | GB 31241—2022 |
5. | 重物冲击 | GB 31241—2022 |
6. | 高温使用 | GB 31241—2022 |
7. | 挤压 | GB 31241—2022 |
8. | 热滥用 | GB 31241—2022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943.1—2022 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 部分:安全要求
GB 31241—2022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1.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2.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3.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7.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8.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四、异议处理原则
复检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
五、附则
本补充细则的发布实施,不替代或废止原细则。原细则《2025年杭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第二批线下)移动电源产品实施细则》的核心框架、监督抽查范围、目标任务及其他未在本补充细则中修订或补充的内容,继续具有执行效力。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应严格依据原细则及其补充细则的共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