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7日 浏览次数:()
当事人:杭州大通实业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GDT582D
当事人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企业年检,被我局于2002年10月8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杭工商企监字〔2002〕第254号)。公司被吊销后因未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届满3年,被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于2025年1月17日强制注销(杭市监信注〔2025〕1号)。
2025年6月18日,利害关系人宿敏向我局递交《撤销工商注销申请书》,申请恢复杭州大通实业公司吊销未注销状态。经查,杭州大通实业公司在强制注销决定作出前与宿敏存在正在民事诉讼中的劳动争议纠纷,强制注销决定导致诉讼主体资格丧失。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宿敏提交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102民初15321号》《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4)浙0102民初15321号》《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浙江省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杭州大通实业公司强制注销决定,恢复为吊销未注销状态。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