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26-05-08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请注意本指南所载工作机构、联系电话、办公时间等信息均专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需向本局提起投诉举报信访咨询等诉求,请按照本局官网首页发布的《关于公布市局本级投诉举报信访咨询等群众诉求接收渠道的公告》(网址:http://scjg.hangzhou.gov.cn/art/2025/3/17/art_1229857107_58927037.html)操作。

请注意:向全市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按照其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详见各区、县政府门户网站)阐明的方式、渠道提交。市市场监管局无法转办、转交。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机关政府信息工作机构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109号。

办公时间:9:00—12:30,14:00—17:30 (法定工作日,夏令时9:00—12:30,14:30—18:00)。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电话:0571-85179076。

传真:0571-89582500。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该平台可接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1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1.官方网站公开:网址为:scjg.hangzhou.gov.cn。

2.指定地点为:本机关大楼西侧一楼档案查询室(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联系电话:89582533。公开时间为:8:30-12:30,14:00-17:00(夏季8:30-12:30,14:30-17:30)。

3.微信号:hzsscjdglj;微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对特别重要的信息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活动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民生信息、建议提案、政策法规、其他行政事项、人事信息、公开目录下载、重大行政决策、联系方式、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市场监管、公务员招考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导航区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检索区提供全站搜索标题、关键字、正文等;目录区显示标题、公开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文号、发布单位、公开方式、公开日期、主题分类、正文等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务公开”的“政府机构”查阅市级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的制作部门。

(二)受理机构

由本局办公室统一受理,联系电话:0571-85179076。

(三)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电脑端:申请人可登录网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100,提交申请;手机端: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公开”应用中“依申请公开”功能提出申请。开放时间为:每日8:00—20: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本机关通信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邮政编码:310016;联系电话:0571-85179076。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本机关1415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本机关大楼1415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5179076;受理时间:9:00—12:30,14:00—17:30 (法定工作日,夏令时9:00—12:30,14:30—18:00)。

(四)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浙里公开”应用依申请公开功能提出申请的,请先阅读《“浙里公开”应用依申请公开功能使用须知》后再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可在现场受理地点领取,或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我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scjg.hangzhou.gov.cn/art/2020/6/30/art_1229147710_49485839.html)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