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电动自行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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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1日 浏览次数:()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顶,其中2顶作为检验样品,2顶作为备用样品。

 

二、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规格、结构、保护区

规格

GB 811-2022

结构组成

GB 811-2022

壳体a

GB 811-2022

缓冲层b

GB 811-2022

佩戴装置

GB 811-2022

2

质量

GB 811-2022

3

视野

GB 811-2022

4

护目镜

GB 811-2022

5

表面摩擦力

GB 811-2022

6

固定装置稳定性

GB 811-2022

7

佩戴装置强度

GB 811-2022

8

吸收碰撞能量c

GB 811-2022

9

耐穿透c

GB 811-2022

10

标志、标识d

GB 811-2022

a壳体不测5.1.2.2.b),5.1.2.2.d)反光材料只测总面积和左、右、后三个方向可见;

b 缓冲层只测5.1.3 b);

c 环境前处理采用低温;

d 标识只测附录C.1.1.1中的形状、外边缘黑框线、C.1.1.3位置和C.1.2颜色。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811-2022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判定结论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推荐性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中的***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③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推荐性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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