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4日 浏览次数:()
院各部门、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23年8月28日出台的《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后疫情时期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围绕“实实在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不断擦亮浙江民营经济金名片”的目标,通过降低相关制度性成本,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困境,恢复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我院公益属性检验机构的作用,经院党委会研究并报市局同意,决定在严格执行上级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减免文件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收费实行阶段性减收,具体如下:
一、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在杭州地区或生产地在杭州地区范围内的所有民营企业。
二、适用于在役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
三、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按“浙价费〔2004〕16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本收费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暂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日期均以检验日期为准)。
要求院各检验部门严格执行,并做好宣传。业务管理部(信息中心)应于9月1日前在“数字特监”系统中做好“民营企业”属性字段的创建、系统自动减免收费计费工作,每月底统计相关减免额,上报相关减免数据。
特此通知。
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2023年8月29日
2023-10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对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实行阶段性减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