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8日 浏览次数:()
当事人:杭州浙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57937423T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69号2幢125室
申请人汪哲平、俞晓琴申请撤销杭州浙地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7月30日设立登记及后续变更登记;申请人俞建初申请撤销2014年11月4日股权备案登记及后续变更登记。俞晓琴、俞建初、汪哲平提出,杭州浙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等系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申请人汪哲平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申请人俞建初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申请人俞晓琴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今日武义》2029年10月12日第三版复印件、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情况说明》等材料。
经本局查明,杭州浙地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7月30日经我局登记设立。2015年3月20日变更登记后,股东为俞晓琴、俞建初,汪哲平不再是公司股东。2019年6月25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在2010年7月30设立登记以及后续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中,汪哲平身份证复印件系其丢失身份证复印件、俞晓琴身份证复印件系其登报遗失身份证复印件;登记提交材料中汪哲平、俞建初、俞晓琴签字均不是本人签署,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但2015年3月20日公司变更登记后,汪哲平不再是公司股东,变更后的股东俞晓琴、俞建初对自己是公司股东知情且认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材料予以证实。
1.汪哲平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承诺书》。
2.俞建初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承诺书》、浙大司法鉴定中心〔2022〕文鉴字第046-2号,2021年12月29日我局对俞建初询问笔录。
3.俞晓琴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承诺书》、2009年10月12日《今日武义》第3版复印件、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情况说明》、浙大司法鉴定中心〔2022〕文鉴字第046-1号,2022年1月24日是我局对俞晓琴询问笔录。
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浙刑0106刑初458号。
5.2016年9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对汪哲平的询问笔录。
6.2016年9月25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对李文龙讯问笔录。
7.2016年9月2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对俞晓琴询问笔录。
8.2016年9月2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对俞建初的询问笔录。
9.杭州浙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工商联络员确认通知书》。
10.杭州浙地集团有限公司与俞晓琴、俞建初等的和解协议。
11.给俞晓琴、俞建初发送的《询问通知书》及邮寄接收凭证。
本局认为:杭州浙地集团有限公司虽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事实,但涉嫌冒用汪哲平股东身份的登记已于2015年3月20日予以变更,变更后的股东俞晓琴、俞建初对自己是公司股东知情且认可,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8条所列的情节严重,属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浙市监直〔2021〕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查明被冒用人在该次登记、备案时知情,或事后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情形。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撤销2015年3月20日杭州浙地集团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及此前关于股权变更的各项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