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专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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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6日 浏览次数:()

 

一、抽样方法

以定向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每批次抽取样品2个,其中1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

二、检验依据

机械与物理性能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1

正常使用

GB 6675.2-2014

2

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GB 6675.2-2014

3

材料

GB 6675.2-2014

4

小零件

GB 6675.2-2014

5

某些特定玩具的形状、尺寸及强度

GB 6675.2-2014

6

边缘

GB 6675.2-2014

7

尖端

GB 6675.2-2014

8

突出部件

GB 6675.2-2014

9

孔、间隙、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

GB 6675.2-2014

10

声响要求

GB 6675.2-2014

11

磁体和磁性部件

GB 6675.2-2014

12

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

GB 6675.2-2014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6675.2-2014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判定结论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中的***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③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推荐性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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