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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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9日 浏览次数:()

 

 

杭市监撤决字〔2022〕1229号

 

当事人:浙江豪汇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6753918C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610号112室

 

2022年3月3日,樊丽萍来我局反映其身份被浙江豪汇实业有限公司冒名登记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申请撤销登记。2022年3月7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明,浙江豪汇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2月24日变更登记(以下简称变更登记)中法定代表人、股东签字不是樊丽萍本人所写,樊丽萍对登记不知情、未追认;监事汤杨波身份证件系其丢失身份证,其本人对登记不知情、未追认。浙江豪汇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前法定代表人、股东陈东栋未与樊丽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樊丽萍、汤杨波无印象;变更前股东、委托代理人方霞无法联系,2022年3月7日,我局将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变更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樊丽萍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承诺书、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樊丽萍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变更登记中樊丽萍签名非申请人本人所写,申请人对变更登记不知情,未追认;

2.汤杨波询问笔录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变更登记中监事身份证件系汤杨波丢失证件,相关登记材料为虚假材料,汤杨波对登记不知情、未追认;

3.陈东栋(变更登记前法定代表人、股东)询问笔录,证明陈东栋未与樊丽萍签订转让合同,对樊丽萍、汤杨波无印象;

4.方霞(变更登记前股东、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电话联系记录、《询问通知书》邮寄退回凭证,证明方霞无法联系;

5.警示系统冒名登记公示截图,证明冒名登记信息已公示;

6.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调查函及其复函,证明樊丽萍未在当事人公司缴纳社保;

7.发杭州市税务局协助调查函以及其复函,证明当事人公司2012年3月26日认定为非正常户,无实名办税信息。

8.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以及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到其档案室调取的判决书、裁定书,证明樊丽萍未代表当事人应诉,当事人无在诉案件。

9.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及征求意见函以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证明陈东栋、饶应彪等刑事判决案卷中无樊丽萍询问笔录,杭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撤销该次登记恢复至2012年2月24日变更前状态。

2022年11月17日,本局通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cjg.hangzhou.gov.cn/)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截止2022年12月23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不仅破坏登记秩序,也侵害了樊丽萍、汤杨波的合法权益,樊丽萍、汤杨波对公司变更登记不予追认,故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浙江豪汇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2月24日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撤销登记决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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