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6日 浏览次数:()
本公告所列公司(详见附件),经查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公告所列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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