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杭州市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网络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2月18日
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杭州市市场监管局1805室
邮编:3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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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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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杭州市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杭州市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梯维保单位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电梯维保质量,规范维保单位行为,促进企业强化诚信经营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杭州市电梯维保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存储、使用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通过“杭州市电梯智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智管平台),统一发布全市电梯维保单位的信用评价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维保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修、保养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维保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维保单位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基本信息,及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依法对电梯维保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和其他信用记录的信息。
第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隐私,维护各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记录
第七条 信用信息主要分为六大类,包括基本资源条件、智慧监管情况、维保质量情况、应急处置能力、社会监督情况和附加分。
第八条 基本资源条件是指电梯维保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基本状况
1、单位生产资质条件;
2、企业在智管平台在线备案情况。
(二)人员基本状况
1、工程技术人员数量;
2、持证维保人员数量;
3、维保人员技能情况。
(三)管理体系
1、质量管理体系;
2、量化考核情况。
(四)公众形象
1、社会贡献情况;
2、新闻媒体正面报道。
(五)单位业绩
1、维保电梯数量;
2、企业年报上报情况。
第九条 智慧监管情况指对电梯维保企业开展的数字化、智慧化的监管方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智慧电梯系统
1、智慧电梯系统在线率。
(二)透明维保情况
1、电梯定位信息采集率;
2、透明维保电梯上线率;
3、维保记录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性。
(三)按期维保情况
1、按期维保情况。
第十条 维保质量情况是指电梯维保企业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质量,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督检查
1、行政处罚信息;
2、技术性检查情况。
(二)检验检测情况
1、一次检验合格率。
(三)电梯正常运行情况
1、电梯故障率(按处置中心交办单计)。
(四)维修能力情况
1、维保质量现场抽查情况。
(五)隐患整治
1、隐患整治完成率。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能力是指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困人事故应急救援的处置能力,包括下列内容:
(一) 自有电梯困人救援
1、平均困人处置率;
2、平均救援时长;
3、维保电梯自身完成救援率。
(二) 智慧救援
1、智慧救援使用率;
2、救援路线显示正确率。
(三) 协助社会救援
1、社会救援站数量;
2、协助社会救援出动比率。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情况是指电梯使用单位或乘客对电梯维保企业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维保质量投诉
1、电梯故障投诉情况;
2、维保服务投诉次数。
(二) 满意度
1、报警及投诉处置率
2、媒体及第三方监督。
第十三条 附加分是除上述情况之外额外的加分,包括下列内容:
(一) 附加分
1、技术创新;
2、电梯保险;
3、按需维保;
4、当年重点工作;
5、维保单位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电梯维修保养过程中违反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经市级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和县(区)级、管委会以上政府查实的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应当依法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五条 采集、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采集、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维保单位的信用信息主要通过智管平台后台数据库定期自动采集。
(二)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情况通过智管平台从“数字特监”或省特种设备在线系统定期自动采集;
(三)应急处置能力、社会监督情况通过智管平台从应急救援平台定期自动采集。
(四)部分无法从系统中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可以从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监督检查结果或维保单位自行申报等渠道获取。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对采集的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信息及时更新,任何机构或人员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信息数据。
各企业可以通过登录智管平台查询本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采用加分制,总分200分,逐项加分。具体记分规则和要求依照本办法附件一“杭州市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评分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及时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在对维保单位进行信用评价时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章 信用公布
第十九条 智管平台的信用评价结果按每半年、每年生成半年报、年报,且年报每年公示,公示期为一年。
第二十条 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和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见证材料。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后的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决定及时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
第五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或单位经授权可获得查询权限。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电梯智管平台应当设置信用平台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信用平台数据库被擅自处理。(企业自己可查询本企业得分失分情况,其他单位只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金融、劳动保障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对接和数据交流,合法依规地采集、认定和应用其他部门关于企业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联合奖惩。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估情况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招投标资信评分、分类监管、行政审批、表彰评优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修复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开展。
第二十五条 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依法纳入电梯维保“黑名单”的企业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已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不得以扣分代替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立案进行调查取证,移送案件。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上传信息的抽查,一旦发现企业上传虚假信息,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附件2:杭州市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分细则
附件1:
杭州市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总分200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计分 (最大值) |
基本资源条件 (40) | 单位基本状况6 | 单位生产资质条件 | 4 |
监管平台在线备案情况 | 2 | ||
人员基本状况10 | 工程技术人员数量 | 2 | |
持证维保人员数量 | 4 | ||
维保人员技能情况 | 4 | ||
管理体系 10 | 质量管理体系 | 2 | |
量化考核情况 | 8 | ||
公众形象6 | 社会贡献情况 | 3 | |
新闻媒体正面报道 | 3 | ||
单位业绩8 | 维保电梯数量 | 6 | |
企业年报上报情况 | 2 | ||
智慧监管情况 (40) | 智慧电梯系统5 | 智慧电梯系统在线率 | 5 |
透明维保情况25 | 电梯定位信息采集率 | 5 | |
透明维保电梯上线率 | 15 | ||
维保记录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性 | 5 | ||
按期维保情况15 | 按期维保情况 | 15 | |
维保质量情况 (50) | 监督检查15 | 行政处罚信息 | 10 |
技术性检查情况 | 5 | ||
检验检测情况15 | 一次检验合格率 | 15 | |
电梯正常运行情况5 | 电梯故障率(按处置中心交办单计) | 5 | |
维修能力情况10 | 维保质量现场抽查合格率 | 10 | |
隐患整治5 | 隐患整治完成率 | 5 | |
应急处置能力 (45) | 自有电梯困人救援20 | 平均困人处置率 | 6 |
平均救援时长 | 8 | ||
维保电梯自身完成救援率 | 6 | ||
智慧救援10 | 智慧救援使用率 | 6 | |
救援路线显示正确率 | 4 | ||
协助社会救援15 | 社会救援站数量 | 5 | |
协助社会救援出动比率 | 10 | ||
社会监督情况 (25) | 维保质量投诉15 | 电梯故障报警次数 | 10 |
维保服务投诉情况 | 5 | ||
满意度10 | 报警及投诉处置率 | 5 | |
新闻媒体负面信息 | 5 | ||
附加分20 | 附加分20 | 技术创新 | 4 |
电梯保险 | 4 | ||
按需维保 | 4 | ||
当年重点工作 | 4 | ||
维保单位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 4 |
注:维保电梯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在当年度上述得分基础上扣减100分。
附件2 :
杭州市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体系评分细则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计分 (最大值) | 评分规则 | 说明 |
基本资源条件 (40) | 单位基本状况6 | 单位生产资质条件 | 4 | A/A1/A2类:4 B类:2 C类:1 | A |
监管平台在线备案情况 | 2 | 已备案:2 未备案:0 | A | ||
人员基本状况10 | 工程技术人员数量 | 2 | 大于10人:2 6-10人:1
| 针对在杭维保的人员
A | |
持证维保人员数量 | 4 | 大于100:4 50-100:3 10-50:2 10人以下:1 | 针对在杭维保的人员
A | ||
维保人员技能情况 | 4 | 高级技师:+2n 技师:1n 技能竞赛省级前三:+2n 技能竞赛市级前三:+1n
| n为人数,需为电梯相关专业
A | ||
管理体系10 | 质量管理体系 | 2 | 已认证:2 未认证:0 | A | |
量化考核情况 | 8 | A级:8 B级:5 C级:1 D级:0 | B | ||
公众形象6 | 社会贡献情况 | 3 | 每申报一项:+1 每获得市级以上表彰:+1 | 包含但不限于重大安全保障、防疫保障、公益活动等社会贡献 B | |
新闻媒体正面报道 | 3 | 省级以上媒体报道一次:+2 其他媒体报道一次:+1 | B | ||
单位业绩8 | 维保电梯数量 | 6 | 1万台以上:+6 2000-1万:+4 800-2000:+2 200-800:+1 | A | |
企业年报上报情况 | 2 | 已上报:2 未上报:0 | B | ||
智慧监管情况 (40) | 智慧电梯系统5 | 智慧电梯系统在线率 | 5 | 大于等于98%:+5 每降2%:-1
| A |
透明维保情况25 | 电梯定位信息采集率 | 5 | 100%:5 每降低1%:-1
| A(办理使用登记后首次维保前) | |
透明维保电梯上线率 | 15 | 等于100%:15 每降低1%:-2 | A | ||
维保记录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性 | 5 | 发现一次不符扣2分 | B | ||
按期维保情况15 | 按期维保情况
| 15
| 100%得15分; 每发现一台扣0.1分。
| A
| |
维保质量情况 (50) | 监督检查15 |
行政处罚信息 |
10 |
无处罚情况:10 每处罚一次:-2 |
B |
技术性检查情况 | 5 | 未发现问题:5 每发现一个项目问题:-1 | B | ||
检验检测情况15 | 一次检验合格率 | 15 | 等于100%:10 每降低1%:-2 | B | |
电梯正常运行情况5 | 电梯故障率(按处置中心交办单计) | 5 | 无故障:5 故障率每增高0.1%:-1 | B | |
维保能力情况10 | 维保质量现场抽查合格率 | 10 | 等于100%:10 每降低0.1%:-1 | B | |
隐患整治5 | 隐患整治完成率 | 5 | 按期完成:5 未完成一项:-2 | ||
应急处置能力 (45) | 自有电梯困人救援20 | 平均困人处置率 | 6 | 100%得6分; 每降低0.1%:-1 | B |
平均救援时长 | 8 | 小于全市平均救援时间得8分; 时间每增加1分钟:-2 无救援超时得1分; | B | ||
维保电梯自身完成救援率 | 6 | 全部自身救援:6 每降2%:-1 | |||
智慧救援10 | 智慧救援使用率 | 6 | 100%使用:6 未使用智慧救援一次:-2 | B | |
救援路线显示正确率 | 4 | 大于等于95%:4 每降低1%:-1 | B | ||
协助社会救援15 | 社会救援站数量 | 5 | 大于等于20个:5 10-20个:3 5-10个:2 1-5个: 1 |
A | |
协助社会救援出动比率 | 10 | 100%:10 每降低2%,-1 | B | ||
社会监督情况 (25) | 维保质量投诉15 | 电梯故障投诉情况 | 10 | 无报警:5 每投诉一次:-1 | B |
维保服务投诉情况 | 5 | 无投诉:5 每投诉一次:-2 | B | ||
满意度10 | 报警及投诉处置率 | 5 | 等于100%:5 每降低5%:-1 | B | |
媒体及第三方监督 | 5 | 每发生一次负面信息:-2 | B | ||
附加分20 | 附加分20 | 技术创新 | 4 | 申报一项:+2; | |
电梯保险 | 4 | 电梯保险投保率100%:8; 每降低10%:-2. | |||
按需维保 | 4 | 已开展按需维保得4分 | |||
当年重点工作 | 4 | 完成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重点工作:+4 | |||
维保单位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 4 | 维保单位服务管理体系认证:+4 |
注:1、维保电梯发生事故并认定负主要责任的,在当年度上述得分基础上扣减100分。
2、表中有数值范围的表述,含前数,不含后数如“10-20”表示含10,但不含20.
3、上表“说明”栏中,标注A的为随着数据的更新及时变更,标注B的为上溯1年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