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儿童餐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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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7日 浏览次数:()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表1 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个)

检验样品数量(个)

备用样品数量(个)

1

儿童餐具

不锈钢儿童餐具:4

塑料儿童餐具:10

不锈钢儿童餐具:2

塑料儿童餐具:8

不锈钢儿童餐具:2

塑料儿童餐具:2

注:如样品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2 检验依据

 

表2不锈钢儿童餐具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感官要求

GB 4806.9-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

GB 31604.38-2016

GB 31604.49-2016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

GB 31604.24-2016

GB 31604.49-2016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4

GB 31604.34-2016

GB 31604.49-2016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5

GB 31604.25-2016

GB 31604.49-2016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马氏体不锈钢制品不检测铬指标

6

GB 31604.33-2016

GB 31604.49-2016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塑料儿童餐具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4.2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2

总迁移量

GB 31604.8-2016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31604.2-2016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4

重金属(以Pb计)

GB 31604.9-2016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5

脱色试验

GB 31604.7-2016

A

强制性条款

备样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当产品标注的产品标准编号明显不适用抽查产品时,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3.2判定原则

3.2.1判定总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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