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9日 浏览次数:()
一、办理部门
锅炉检验所(国家工业锅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在用锅炉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四、办理范围
用户申请检验的工业锅炉(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电站锅炉。
五、办理条件
(一)预约检验时,需要的资料:定期检验申请单
(二)检验前需要准备的备查技术资料:
1、锅炉使用证;
2、锅炉运行记录;
3、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
4、水质油品化验记录;
5、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的校验报告和锅炉历年检验报告;
6、司炉工证;
7、修理和改造记录和报告;
8、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
(三)外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如下准备工作:
1、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
2、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件。检验时,使用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四)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如下准备工作:
1、提前停炉,放净炉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2、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
3、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4、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
5、对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五)水(液)压试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如下准备工作:
1、清除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和污物,对需要重点进行检查的部位还应拆除炉墙和保温层,以利于观察;
2、对不参加水(液)压试验的连通部件(如锅炉范围以外的管路、安全阀等)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3、锅炉应装两只在校验合格期内的压力表,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3.0倍,精度不低于1.6级,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
4、水(液)压试验加压前,应配备可靠的试压泵,参加试验的各个部件内部应充满水,不得残留气体;
5、水(液)压试验时,锅炉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到场;
6、水压试验的主体单位是锅炉使用单位或者由锅炉使用单位委托的维保单位。
六、办理程序
(一)预约检验
锅炉外部检验每年一次、内部检验一般两年一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液)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液) 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使用单位在锅炉检验有效期终止前一个月起至本院业务大厅/锅炉所预约检验,或访问检验客户服务平台(https://kf2.hsei.org)进行预约,确定现场检验日期,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电话预约检验。
(二)检验前准备
使用单位分别按第五条有关条款,切实做好锅炉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其中压力表必须提前校验合格,新装安全阀须经安全阀校验站冷态调校合格。
(三)现场检验
在确定的检验日期,检验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
(四)补充检验项目
检验人员在现场检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充检验项目、检验方式或检验时间,做补充检验。
(五)检验收费和报告领取
检验人员现场检验完毕,根据检验项目按标准核算检验费,出具检验收费通知书。全部检验项目完毕,使用单位收到交费通知后,可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缴纳检验费或者网上汇款。
发票申请途径:1、访问检验客户服务平台(https://kf2.hsei.org),凭使用单位准确名称+收费通知单号申请开票;2、请报检人登录报检平台https://kf2.hsei.org ,点击检验申请,进入首页通道选择发票申请,填写信息;3、进入微信报检程序---收费通知单里面选择一个要开票的收费单点击“申请开票”或者“修改开票”,待我院财务人员核对费用无误后会尽快开票。
电子报告领取:确认收费后,检验申请人可登录检验客户服务平台https://kf2.hsei.org下载,电子检验报告下载信息将在每日 17:00 时以短信/微信形式发送至检验申请人手机。
七、办理期限
对满足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验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领取检验报告。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12:30—16:30
十、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滨文路32号
锅炉检验所:81391334;
报告发放咨询: 81391406 88067301;
收费咨询: 81391482。
网上报检:https://kf2.hsei.org
十一、检验质量监督与投诉
监督部门:质量管理部
投诉电话:81391289
十二、服务态度及行风建设监督与投诉
监督部门:院办公室
投诉电话:81391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