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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大家好,《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 292号)于2016年7月6日正式实施,2016年7月8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省市各大媒体均参加了发布会,现场市法制办和市食安办通报了相关情况。今天我们在这里就《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解读,并在线接受网友提问。
[ 2016/07/19 10:01:10 ]
【主持人】:
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传与应急管理处处长蒋荣祥,大家就《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在线提问,蒋处长会在线及时解答。
[ 2016/07/19 10:03:38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传与应急管理处处长蒋荣祥】:
大家好,我是蒋荣祥,欢迎大家提问!
[ 2016/07/19 10:06:06 ]
【游客】:
我怎么样才能拿到奖励的钱?程序复杂吗?
[ 2016/07/19 10:07:57 ]
【蒋荣祥处长】: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办法》将奖励程序分为告知、申请、审核、决定、发放五个环节,并明确每一环节的法定期限和具体要求,保障举报人依法获得奖励的权利。举报人对奖励程序的了解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及时申请。《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有奖励申请权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奖励。所以举报人要确保其联系方式畅通,否则将造成通知不能;要及时提出奖励申请,不要错过申请期限,造成弃奖情形的出现;(2)要及时领奖。举报人应当在奖励决定书载明的领奖期限内领奖,以免逾期领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3)不愿意出面的隐名举报人,可以与承办举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商领奖方式,但需要提供能够识别其举报人身份的举报密码、特定联系方式等,经确认可以直接将奖金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 2016/07/19 10:10:37 ]
【主持人】:
蒋处长,你能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吗?
[ 2016/07/19 10:13:42 ]
【蒋荣祥处长】:
好的,那我就简要说一下。这次出台的《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共计七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6条,主要规定本办法的制定的宗旨以及依据;举报奖励的部门、举报奖励的资金保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举报奖励工作的职责以及举报人、举报种类的定义。总则明确,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实名、隐名或者匿名的方式举报。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共3条,主要是范围、条件和排除,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本办法没有将所有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都纳入举报奖励范围,而是选择了将食品安全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纳入其中。这也是本办法名称为“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缘由。第三章奖励标准5条,主要内容是奖励标准、精神奖励和奖励规则。第四章奖励程序6条,主要内容是奖励权利告知、奖励申请、奖励审查和决定以及领奖的程序规定。第五章举报人保护5条,主要内容是举报人身份信息定义、监管部门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保密职责、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保密纪律以及相应的保密措施,包括专人联络制度、奖励档案的保密制度和禁止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3条,主要内容是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职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举报人诬告、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条,主要内容是相关名词解释和本办法的生效日期。
[ 2016/07/19 10:16:42 ]
【游客】:
奖励标准是怎样的?我听说最高有50万,是真的吗?
[ 2016/07/19 10:22:21 ]
【蒋荣祥处长】:
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有可能是行政违法行为,严重的就构成犯罪。为此,《办法》确定了两类奖励标准。 如果是行政违法案件,《办法》规定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按照罚没金额的1%--8%给予举报人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为500元,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如果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按照判决内容进行奖励。如果行为人被判处罚金的,按照罚金的8%奖励举报人,如果行为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在此基础上行为人有期徒刑每增加1年,举报人奖励增加1万元;如果行为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奖励举报人30万元。 《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高于国家食药监总局和省食安办文件规定的标准。例如国家食药监总局的文件规定奖励额度以货值为基数计算,新《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通常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的十数倍进行罚款,因此我市此次《办法》不以货值为基数计算奖励,而以罚没额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奖励标准大大提高。又如举报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省食安办文件规定按判决罚金的5%奖励举报人,《办法》提高到8%;按刑期计算奖励,省文件规定最低5000元,《办法》提高到1万元;省办法规定刑期每增加一年,奖金增加5000元,《办法》提高到刑期每增加一年,奖金增加1万元;并新增对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给予举报人30万元的奖励。《办法》规定高标准的奖励,体现了我市保障食品安全的力度和决心。
[ 2016/07/19 10:24:59 ]
【蒋荣祥处长】:
刚才网友提到50万,的确,在规定基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办法》还在第十二条设定了“重奖”条款,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对举报人在基本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重奖,最高可达50万元。这四种情形是:(1)因该举报及时解除食品安全重大威胁的;(2)所举报案件的查处有重大社会影响,被市级以上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表彰的;(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4)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重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 为了鼓励举报人积极举报,《办法》在明确奖励标准的基础上,还设置了“先行奖励”的规定。即在特殊情况下,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奖励举报人。如果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奖励举报人。设置先行奖励条款,主要考虑到:刑事案件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和判决,历时较长;部分行政案件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结案,这会造成举报人在很长时间里不能获得应有的奖励,会损伤举报人的积极性,而因特设先行奖励规定,这是对举报人权益的有力保护。
[ 2016/07/19 10:26:18 ]
【游客】:
如果我来举报的话,你们会替我保密吗?
[ 2016/07/19 10:28:06 ]
【蒋荣祥处长】:
首先,这个答案绝对是肯定的。 众所周知,举报人举报可能面临巨大的风险,甚至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因而对举报人保护是否有力直接影响其举报意愿。《办法》从四个方面给予保障。 一是允许隐名举报。《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以隐名举报,举报人可以与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替代其真实身份信息,并可以通过网络联系等有效联系方式与监管部门进行联系。从举报到领奖全过程,均不采集举报人真实身份信息,避免信息泄露给其造成损失。 二是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办法》规定,无论实名举报、隐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有关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声音、形象、住址、籍贯、工作单位或者地点、联系方式、与举报受理部门的约定等便于他人判断其身份的信息,都应当严格保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对在工作中接触到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公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保密纪律,以及违反纪律的惩处。 三是设立专人联络制度。《办法》规定,举报人可以要求案件承办部门指派固定的工作人员与其联络,避免受理、转办、调查、奖励等多个环节中因多人接触举报人而增加泄密风险。此外,还规定了举报人可以不出面领取奖金,由奖励发放部门根据举报人的要求将奖金汇入其指定账户。 四是禁止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为了防止举报人举报后遭到打击报复,《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举报人”;“被举报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6/07/19 10:30:26 ]
【游客】:
我要打什么电话举报?可以写信发邮件之类吗?
[ 2016/07/19 10:32:52 ]
【蒋荣祥处长】:
如果群众发现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杭州市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的投诉举报。有5种举报方式:一是上门接待,接待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09号;二是信函接收,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09号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指挥中心,邮编:310016;三是热线电话,号码:12315、12331、96317、96311;四是手机APP,名称:杭州消费投诉;五是门户网站,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址:http://www.hzscjg.gov.cn;此外,大家发现其他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还可以向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林水局、市城管委进行举报投诉。? 市农业局负责受理杭州市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和畜禽屠宰环节的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16;举报投诉电子邮箱:www.hz-agri.gov.cn;投诉举报邮寄地址:杭州上城区南山路262号;现场举报受理地址:杭州上城区南山路262号。? 市林水局负责受理杭州市初级可食林产品生产环节的投诉举报;投诉电话:88394799;举报投诉电子邮箱:市林水局网站天堂山水网平台直接进行(www.hzls.gov.cn) ;投诉举报邮寄地址:德胜路353号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现场举报受理地址:德胜路353号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大楼内绿化造林处。? 市质监局负责受理杭州市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餐具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65;投诉举报邮寄地址:滨江区滨文路32号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处理中心;现场举报受理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32号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处理中心。
[ 2016/07/19 10:33:59 ]
【游客】:
主持人您好,我想问下举报什么时候可以有举报结果?
[ 2016/07/19 10:36:18 ]
【蒋荣祥处长】:
有些网友会担心,由于案件查办过程比较久,举报迟迟没有结果,导致迟迟拿不到奖励。关于这一点,《办法》也有做出考虑。为了鼓励举报人积极举报,《办法》在明确奖励标准的基础上,还设置了“先行奖励”的规定。即在特殊情况下,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奖励举报人。如果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奖励举报人。设置先行奖励条款,主要考虑到:刑事案件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和判决,历时较长;部分行政案件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结案,这会造成举报人在很长时间里不能获得应有的奖励,会损伤举报人的积极性,而因特设先行奖励规定,这是对举报人权益的有力保护。
[ 2016/07/19 10:38:23 ]
【游客】:
举报哪些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 2016/07/19 10:42:38 ]
【蒋荣祥处长】:
食品领域违法行为范围较广,我们认为,重点打击直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威胁的行为,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为此《办法》第七条选取了26类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此类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这26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各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总结出的、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源头性、典型性、隐蔽性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但在日常巡查中很难被发现,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发动社会的力量,有利于尽早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考虑到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具有动态性,规章无法事先一一预设,因此《办法》设置了兜底条款,即根据食品安全状况,在必要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各部门意见,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纳入举报奖励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范围。当然,对举报没有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其他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一经查实,也应当进行奖励,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省食安办或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奖励。
[ 2016/07/19 10:44:44 ]
【蒋荣祥处长】:
《办法》第七条规定 举报人对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一)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或者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二)经营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材料的农产品;(三)未经定点从事生猪(以下所称生猪包括牛、羊)屠宰活动;(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或者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五)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六)餐饮具消毒服务经营者提供不合格消毒餐饮具;(七)在禁止区域内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或者在花卉宠物市场设立观赏禽类动物交易区;(八)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将餐后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加工作为食用油脂销售、使用;(九)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十一)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肉类制品;(十二)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十四)明知从事本款第八至第十三项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十五)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六)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七)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八)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九)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十一)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二十二)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或者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二十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二十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二十五)聘用依法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或者安全管理的人员在相应经营管理或者安全管理岗位工作;(二十六)未经许可生产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食品相关产品;(二十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状况发布的其他应当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违法行为。
[ 2016/07/19 10:46:53 ]
【游客】:
达到怎样的要求,我才能获得奖励?
[ 2016/07/19 10:49:22 ]
【蒋荣祥处长】:
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除了举报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属于《办法》第七条所列的行为之一外,还需要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条件以及不属于第九条不予奖励情形的人员。一是,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这主要考虑,有的案件虽然发生在本市,但按照级别管辖原则,不属于本市监管部门管辖;有的案件虽然本市监管部门有管辖权,但违法行为不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如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可能对异地网店经营者有管辖权,但案件事实上并不发生在本市。所以只有同时满足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本市,且属于本市监管部门管辖两个条件的,才具备奖励资格。二是,所举报的违法行为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如果所举报的内容监管部门之间已经掌握的,就不符合奖励条件。三是,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因为举报奖励是对有功人员的奖励,也即举报对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的。如果举报人未提供确切的案件线索内容,仅仅是怀疑、推断等,不符合奖励条件。四是,举报内容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判决。也即只有最后有结果了,才能给予奖励。五是,同一举报未获得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也即不能重复奖励,举报人已经获得一个部门奖励的,不能再获得其他部门的奖励。
[ 2016/07/19 10:53:14 ]
【主持人】:
今天网上互动的时间也差不多了,蒋处长,你还有什么要对大家说的吗?
[ 2016/07/19 11:00:19 ]
【蒋荣祥处长】:
保障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国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无疑将促进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更上一层楼。相信会有更多的举报者发声,勇敢地站出来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 2016/07/19 11:01:04 ]
【主持人】:
好的,谢谢蒋处长,今天的网上问答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 2016/07/19 11:0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