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489778/2025-07606
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公开形式: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时间: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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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两地互认试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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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6日 浏览次数:()

一、《试行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自2022年起,杭州市深入推进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率先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简化,对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提交市外登记机关有效查档件,可免于重新提交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有效降低了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2024年,宁波市出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试行)》,推行在线实名认证、免除公证认证等举措,单方认可长三角地区主体资格证明。

2025年,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外商投资便利化改革,在杭州市、宁波市在单方面认可市外公证认证文件、吸引外商来杭、甬投资的基础上,拟进一步加强跨市互认,便利已在杭州市、宁波市投资的外商在两地再投资,拟联合印发《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两地互认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提高两地利用外资的综合优势和总体效益,更好地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唱好杭州、宁波“双城记”。

二、《试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试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号)、《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甬市监综〔2024〕284号)等规定制定。

三、《试行办法》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适用于在杭州市、宁波市两地经营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的各类外商投资经营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外资并购,股权出质等需要外国投资者提交主体资格文件的情形。

四、《试行办法》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对于已在杭州市、宁波市任一登记机关设立外商投资经营主体的外国投资者,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文件原件的,在主体资格文件的有效期内(主体资格文件未注明有效期的,自主体资格文件公证认证之日起1年内),如该外国投资者再向另一地区投资的,允许该外国投资者提供由已设外商投资登记机关档案

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以下简称主体资格查档件)作为主体资格材料。主体资格文件对原件首次使用有限定区域的,不影响主体资格查档件互认的适用区域。

五、《试行办法》所指的主体资格文件是什么?

(一)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送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

(二)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主体资格文件是指其本国主管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的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制发的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发生变化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曹永

联系电话:0571-8958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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