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489778/2025-07535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5-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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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0日 浏览次数:()
现就《杭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促进杭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有关精神和《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要求,设立杭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运营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二、运营基金重点投资产业有哪些?
运营基金拟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重点投向杭州市的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密集型产业,特别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人工智能等领域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专利密集型产业和企业等。
三、运营基金参与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注册地和出资比例等要求有哪些?
运营基金参与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应当注册在杭州市域内,规模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其中运营基金出资金额一般不超过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5%,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基金中出资金额不低于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
四、基金支持专利转化运用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鼓励基金支持专利转化运用。支持高校专利转化对接,推动高校专利向重点产业加速转化。支持杭州市重点发展产业和领域的企业培育一批专利密集型产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快速成长。
投资注册地在杭州的企业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运营基金出资金额的1.5倍。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超过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原则上要求被投资企业拥有有效专利5项以上。
五、投资基金运作方式是怎样的?
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运营基金出资部分在投资基金中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因相关资产被冻结或发起人无法达成一致等特殊原因,投资基金到期无法清算,投资基金管理人应承诺受让运营基金所持股权或基金份额,受让价格按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确定。
六、申请设立投资基金有哪些要求?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可申请同运营基金合作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申请时需明确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为投资基金的合作单位。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投资机构经验证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投资管理机构经验证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投资业绩,有至少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五)申请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无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或失信的不良记录;
(六)申请机构已获得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开展股权(私募)投资、投资管理等业务的资质认定。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且经验证的实缴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经认定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服务型)或有2名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业务经验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开展过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的专利服务机构;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无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或失信的不良记录。
七、运营基金可选择退出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营基金投入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自市市场监管局批复后超过6个月内,投资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的;
运营基金首次出资1年以上,投资基金未开展业务的;
所设立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八、运营基金转持的股权或份额转让和退出规定有哪些?
在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前提下:在投资基金存续期内,鼓励投资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运营基金所持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投资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在运营基金首次出资之日起4年内(含4年)购买的,以运营基金原始出资金额转让;4年以上且8年内(含8年)购买的,以运营基金原始出资金额及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运营基金首次出资之日起8年后,运营基金与其他出资人以同股同权的方式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如投资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则投资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不享受以上优惠条件且优先受偿或者相较于其他出资人优先受偿。
九、运营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委托托管的金融机构应符合哪些条件?
运营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有独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部门和专职人员,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或失信的不良记录;
业务主办行托管过政府类引导基金。
十、运营基金及所参股投资基金不得从事的业务有哪些?
运营基金及所参股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十一、运营基金管理和监督有哪些要求?
运营基金所参股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每半年度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运营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运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运营基金所参股投资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所参股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运营管理机构应每季度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运营基金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运营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运营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运营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运营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运营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进行绩效评价。
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胡榴燕
联系电话:89582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