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3日 浏览次数:()
当事人:浙江越华轻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GEFQ75R
当事人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企业年检,被我局于2001年10月30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杭工商企监字〔2001〕第361号)。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三年仍未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被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于2025年1月17日强制注销(杭市监信注〔2025〕1号)。
2025年8月6日,我局收到利害关系人深圳市广宇中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邮寄的《关于请求撤销杭市监信注〔2025〕1号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的申请书》和书面佐证材料。经查,当事人在强制注销决定作出前存在债务纠纷,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强制注销决定导致主体资格丧失,影响申请人债权实现权利。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深圳市广宇中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晋01执2783号之一》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浙江省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浙江越华轻纺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注销决定,恢复为吊销未注销状态。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