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489778/2025-07805
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公开形式: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时间: 2025-11-24
关联类型:

商标和市场主体名称纠纷行政处理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字体:: 保护视力色:

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4日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要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商标和市场主体名称字号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据此,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商标和市场主体名称纠纷行政处理若干规定》(简称《规定》),以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市场主体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解决商标和市场主体名称纠纷。

二、制定依据

《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处理的商标与市场主体名称纠纷案例。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念

《规定》对商标和市场主体名称纠纷可能涉及的基本概念:商标、名称、相关公众、类似商品或(和)服务进行了界定。

(二)适用范围

《规定》厘清了商标和商标、名称和名称纠纷、名称被用作商标注册使用、商标被用作名称登记使用中发生的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将他人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市场主体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对商标和市场主体名称纠纷进行行政处理的,适用本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是将他人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市场主体名称中的字号登记,适用关于名称登记的相关规定;二是将他人市场主体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注册、使用,适用关于商标注册、评审的相关规定;三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名称纠纷,适用关于名称争议裁决的相关规定;四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适用关于商标侵权的相关规定。

(三)基本原则

商标专用权和市场主体名称权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与市场主体名称纠纷,坚持有告处理、被动保护和个案处理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商标权利人对其他市场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负举证责任。

(四)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市场主体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予以行政处理。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五)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市场主体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或者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与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市场主体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理。

(六)混淆行为的行政处理

将与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市场主体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相关公众,引人误认为是商标权利人商品、服务或者与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混淆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并告知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规定》还对“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因素和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进行了细化。

(七)相关公众误认误导后果的认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商标和市场主体名称纠纷,应当强调相关公众误认误导的后果。是否构成相关公众误认误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考虑相同或者近似情况等相关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供能够证明已经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误导客观后果的材料。

四、施行日期

《规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丁宁

联系电话:89582561


关闭打印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