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489778/2024-01023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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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伙企业登记(备案)裁量权规范>等6个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 浏览次数:()
现就《关于印发<合伙企业登记(备案)裁量权规范>等6个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问:《裁量基准》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杭法联办〔2023〕6 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切实保障行政许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实际,市局在广泛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裁量权规范》《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裁量权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裁量权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裁量权规范》《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裁量权规范》《专项计量授权裁量权规范》六个行政许可领域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问:制定《合伙企业登记(备案)裁量权规范》等6个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六个行政许可领域裁量基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
制定的其他依据还有: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2023年第58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1〕24号)
7.《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通知》(浙市监注〔2021〕13号)
8.《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市监注〔2020〕9号)
9.《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规定(试行)〉〈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行政许可规定(试行)〉〈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药监规〔2022〕3号)
10.《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下放和调整审批事项的通知》(杭食药监办〔2013〕19号)
1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14〕5号)
12.《关于印发〈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简化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杭跑改办〔2018〕24号)
1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杭市管〔2021〕42号)
14.《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助力经济稳进提质的指导意见》(杭市管函〔2022〕212号)
1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42号)
三、主要内容
问:《裁量基准》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裁量基准》共制定了六个裁量权规范,重点从合伙企业登记(备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药品经营(零售)许可、专项计量授权等方面,明确了市场监管领域所涉及许可的设定依据、实施主体、提交材料、申请流程等审批全过程的裁量权。
《裁量基准》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涌现的新业态、改革中出现的新模式、实践中遇到的新困难,统一了执行标准、提交材料规范和申请书式样,细化了审查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审查原则和路径。
四、合伙企业登记(备案)裁量权规范
问:合伙企业登记(备案)裁量权规范适用的登记范围是什么?
答:合伙企业登记(备案)裁量权规范适用于内资合伙企业的登记(备案)。
问:合伙企业登记(备案)应由哪一级机关办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由市局登记。其他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符合可以由市局登记条件的,由企业自行选择在市局或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市)局办理登记。
问: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类型有哪些?
答:按照事项类型可分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备案。
问: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合伙企业申请一般注销登记的,提交: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合伙企业办理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1.《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2.《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4.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问: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应当注意: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4.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7.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以上注意事项同样适用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裁量权规范
问: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裁量权规范适用的登记范围是什么?
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裁量权规范适用于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
问: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应由哪一级机关办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由市局登记,各区、县(市)局不再登记。其他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符合可以由市局登记条件的,由企业自行选择在市局或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市)局办理登记。
问: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类型有哪些?
答:按照事项类型可分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裁量权规范
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应由哪一级机关办理?
答: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局及各区、县(市)局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因此,市局及各区、县(市)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辖区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类型有哪些?
答:按照事项类型可分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
问:外方合伙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作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
答:外方合伙人所属国家或地区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有关机关的公证并由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无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
外方合伙人所属国家或地区不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或者为缔约国但与中国间不适用公约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方合伙人所属国家或地区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非自然人投资者使用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的,原则上可不再提交纸质版公证文书。
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裁量权规范
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应由哪一级机关办理?
答:市局及各区、县(市)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辖区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类型有哪些?
答:按照事项类型可分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八、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裁量权规范
问:药品经营(零售)许可由哪一级机关进行办理?
答:药品经营(零售)的许可权限在市局,为贯彻落实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和“一次都不跑”要求,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更加便捷、更加高效服务体系,市局将药品经营(零售)许可下放(委托)至各区、县(市)局办理。
问:药品经营(零售)许可类型有哪些?
答:药品经营(零售)许可按照事项类型可分为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企业)验收、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验收、《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企业)换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换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需现场检查)、《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无需现场检查)、《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
问: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哪些事项需要现场检查,哪些无需现场检查?
答: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企业)验收、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验收(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企业)换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需现场检查)(单体药店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乙类非处方经营范围为处方与非处方药范围)为需要现场检查的事项;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换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地址名称、经营范围(乙类非处方药变更为处方与非处方药除外)、《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为无需现场检查的事项。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验收(仅限连锁门店、乙类非处方药)、《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门店、单体药店)换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需现场检查)(单体药店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乙类非处方经营范围为处方与非处方药范围除外)为实施告知承诺的事项,免予现场检查,由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问:药品经营(零售)许可的核准时限为多少?
答:无需现场核查的事项实施1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九、专项计量授权裁量权规范
问:专项计量授权的许可机关及许可范围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行计量授权。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由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由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不包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承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文件,萧山、滨江、钱塘区局取消计量授权审批。
问:专项计量授权的类型分为哪些?
答:按照事项可分为专项计量授权新建申请、专项计量授权复查申请、专项计量授权扩项申请、专项计量授权变更申请。
问:专项计量授权的办理时限为多少?
答:专项计量授权新建申请、专项计量授权复查申请、专项计量授权扩项申请核准的法定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不含技术评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专项计量授权变更申请核准的法定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不含技术评审时间)为即办件。
企业采用告知承诺程序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新建、复查、扩项、变更,按照《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1〕24号)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的通知》(浙市监注(2021)13号)文件执行。
政策解读单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联系人:李爱然 张守钗 唐玲娟 竹婷婷
电 话:87654003 87654113 89615297 89615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