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489778/2024-01002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12-18 |
关联类型: |
《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8日 浏览次数:()
现就《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若干意见》制定的必要性
(一)规章落地细化的需要。《杭州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在2023年引起了全国性的广泛关注。它不仅是全国副省级城市中首部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的专项地方性政府规章,而且从上位法律渊源和横向对比看,均无在此综合性、专业性领域的立法实践。因此,《办法》在制定中相对审慎,部分条款如工会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劳动者权益保障等相对原则,旨在对网络餐饮外卖配送作立法的探索、尝试,为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活动指明方向。也正基于此,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使得规章能真正地落地,使得杭州的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以立法为契机,做到具化、细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部门职责分解的需要。《办法》的出台,是对杭州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活动综合治理的经验固化和新征程的开启。《办法》共二十八条,除在第四条对市场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作了总体的职责分工,以及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职责外,在其他条文中均未指明部门具体的职责分工,甚至较多条款存在多部门共同职责的情形。因此,亟待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将《办法》条文予以区分民事和行政性质,对需要行政部门贯彻落实的条款做好任务分解,各司其职。
二、《若干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主要文件依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人社厅发〔2023〕6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人社厅发〔2023〕50号)、《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1〕5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3号)、《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3〕21号)、《浙江省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调处指引(试行)》(浙人社发〔2023〕5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杭州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杭人社发〔2022〕2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的通知》(厅字〔2021〕23号)、《关于支持和推进新业态行业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总工发〔2023〕113号)、《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
三、《若干意见》中的具体条款应如何适用?
(一)问:各部门对落实《若干意见》的职责分工如何:
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相关产品和外卖封签监管(第八条),督促相关主体落实送餐信息公示制度(第三条)、完善网约配送员身份信息登记(第四条)、开展网约配送员食品安全培训教育管理(第六条)、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负责建立警企双向安全共治机制(第七条)、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防护(第十一条),督促相关主体开展网约配送员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第六条)、严格送餐交通工具安全管理(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引导、支持、帮助或者监督网约配送行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加大监管和仲裁调解力度(第十二条)、支持技能人才评价供给和确保职业培训补贴到位(第十四条),督促相关主体依法参加多元社会保险,支持单险种工伤保险(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建立健全网络餐饮外卖行业自治组织,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第二条)。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严格送餐交通设备消防管理(第十条)。
市总工会负责牵头推动网络餐饮外卖行业工会组织体系建设,指导、帮助工会组织参与劳动报酬规则等涉及网约配送员利益事项协商协调,引导、支持、帮助或者监督网约配送行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第一条)。
各有关部门依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七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三条等规定负责全市算法推荐服务指导工作。其中公安部门要围绕守法行驶、车辆限速等情况,人力社保部门要围绕工作时长、天气情况、疲劳程度等劳动条件和申诉途径等劳动争议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围绕考核规则公示、事先征求意见等明示要素对配送算法规则进行指导。(第十五条)
(二)问:持续推进网络餐饮外卖配送头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推动符合条件的区县建立区县级外卖配送行业工会,更广泛地吸纳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有哪些重要意义?【市总工会】
答:外卖配送员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重要群体之一,他们的建会入会和劳动权益维护是各级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网络餐饮外卖配送头部企业建会,可以发挥其在行业内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关联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推进区县级外卖配送行业工会建设,一方面有利于扫清建会入会工作的“盲点”,通过多重组织覆盖,最大限度地把网约配送员吸引到工会中来;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工会参与职能,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搭建行业沟通协商平台,推动政企沟通、企企协作,促进行业规范形成,减少行业恶性竞争,不断优化新业态行业营商环境;三是有效发挥“与职工联系紧密”的优势,通过普法、宣法教育等活动,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优化新业态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问:总工会帮助和指导网约配送行业企业开展劳动者权益事项协商协调的工作举措有哪些?【市总工会】
答:市和区县(市)两级工会按照《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规定,帮助和指导具备协商条件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方与企业方就涉及网络餐饮外卖配送行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规则、绩效考核、派单机制、劳动安全、工作条件等劳动权益事项开展协商协调,通过不断完善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开展协商质效评估、监督合同履行等工作措施,保障好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
(四)问:平台经营者、餐饮提供者、送餐经营者应当如何与网约配送员订立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市人社局】
答:平台经营者、餐饮提供者、送餐经营者应当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提供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三方)》三个可借鉴的法律文本,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网约配送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网约配送员订立书面协议,明确用工双方权利义务,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问:网约配送员与平台经营者、餐饮提供者、送餐经营者发生劳动纠纷如何申请仲裁调解?【市人社局】
答:网约配送员与平台经营者、餐饮提供者、送餐经营者发生劳动纠纷,可以向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对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网约配送员,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六)问:平台企业和网约配送员如何进行特定人员单工伤参保登记?【市人社局】
答:平台企业根据税务隶属关系到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登记,需要提交材料有《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办理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平台企业申报新业态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时,还需要填写《社会保险职工增减表》。
(七)问:外地户籍网约配送员是否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市人社局】
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3号)规定,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杭州办理就业登记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八)问:网约配送员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途径有哪些?取得网约配送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吗?【市人社局】
答:符合条件的网络餐饮外卖配送行业相关企业可申请备案为自主评价企业,面向企业内部员工开展自主评价,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符合条件的网约配送员相关单位可申请备案成为社会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网约配送员,根据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等级,分别予以300-4000元不等的补贴。
(九)问:如何更好发挥行业自治组织的作用?【市商务局】
答:建立健全行业自治组织,推动成立杭州市网络餐饮外卖专委会自治组织。发挥行业自治组织联系政府、企业、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行业发展,维护共同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持续推进行业自身规范化建设。
(十)问:如何通过智安通完成自主宣教?平台如何掌握骑手宣教情况?【市公安局】
答:智安通可以通过“支付宝”和“警察叔叔”两个APP进入,进入APP后首页搜索智安通即可进入。骑手进入智安通,系统会根据骑手的角色推荐观看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教片;平台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进入智安通,可登录管理账号看到所在层级骑手的宣教完成情况。
(十一)问:如何建立“在线责任防”机制?骑手驾驶的车辆应符合什么标准?【市公安局】
答:在线责任防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平台共同建立,实现警企双向精准治理。网约送餐员要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平台经营者和送餐经营者应当对网约配送员使用的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
(十二)问:平台经营者与餐饮经营者为什么要信息公示?需要公示哪些内容,有什么作用?【市市场监管局】
答:送餐信息公示是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增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食品安全和配送服务质量。落实送餐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做到如下六点:1、公示送餐主体,即平台经营者和自行送餐的餐饮提供者应当在订单配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送餐主体信息;2、公示配送服务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遇到配送问题时能够迅速联系到相关人员,如配送延迟、食品问题或服务投诉等情形;3、送餐经营者与独立网约配送员区分标记,有助于消费者理解餐饮配送过程中可能的责任归属;4、自行配送标记,如果餐饮提供者自行配送,需要有明显的标记,以区别于第三方配送服务;5、配送状态查询,平台经营者应提供技术措施,使消费者可以实时查询外卖的配送状态,通常包括配送员的位置、预计到达时间等信息;6、评价与投诉途径,即建立消费者对配送服务的评价和投诉途径,让消费者能够反馈配送质量和服务体验,有助于持续改进服务。
(十三)问:网约配送员使用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应遵守哪些消防法律法规?违反规定进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市消防救援大队】
答:规范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场所停放充电的主要法律依据有《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规定》等。网约配送员存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违法行为的,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的,存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法律风险;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存在“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的法律风险。
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人力社保局、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杭州市总工会
解读联系人:黄晨晨
联系电话:0571-8958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