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机关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下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机关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内容表示是否妥当进行评估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本级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本机关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图解;
2.部署并督查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整改工作;
3.接收、交办、督办、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4.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本机关各单位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负责,具体职责是:
1.制作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2.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内容表示是否妥当进行评估审查;
3.维护和更新门户网站所负责栏目信息;
4.研究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意见;
5.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本机关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并将名单报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备办公室。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可以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单位主动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校对,并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和内容表示是否妥当进行评估审查;
(二)提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具体方式详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九条 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部工作流程如下:
(一)收到申请后,办公室应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
(二)对要件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及时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交承办单位研究提出答复意见。
对交办有异议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2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随原件一并退回。
(三)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认真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征求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反馈办公室。
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答复的,承办单位作出延长答复期限决定,并应在答复期限到期之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
(四)办公室对承办单位提出的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包括答复的客观事实、作出决定和法律依据,确定无误后呈分管局领导签发,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机关年度考核。办公室牵头对本机关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及时责令纠正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认真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本机关所属相关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