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0日 浏览次数:()
本公告所列公司(详见附件),经查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组织清算,并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公告所列企业对上述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