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489778/2023-07336
文号: 杭市管〔2023〕144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 2023-10-27
统一编号: ZJAC68-2023-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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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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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7日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景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

(审议稿)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的通知》以及《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2号)、《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5号)等文件有关精神,设立杭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性担保服务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

二、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注册商标进行质押,并获得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

三、风险补偿基金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初始出资3000万元,资金来源为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后视运作情况在本级财政资金中予以统筹增补。

四、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国家、省知识产权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基金政策,制定我市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风险补偿基金的财政预算,执行资金划拨、变更基金规模;

(三)按照规定流程公开遴选优秀的合作担保机构,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指导其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

(四)定期统计合作担保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审定合作担保机构申请的风险基金使用方案,并接受备案;

(五)对风险补偿基金运营进行监管,必要时委托审计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补偿基金绩效评价、风险损失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基金使用。

五、合作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合作协议约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

(二)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数据;

(三)及时就逾期项目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四)追索欠款,并向风险补偿基金按比例返还追偿所得。

六、参加遴选的合作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银行开展有融资担保业务合作的政策性担保机构;

(二)经营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三)具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经验,制定了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且上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余额不低于5亿元;

(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较强的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主管部门按自然年度对合作担保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组织绩效考核,考核范围包括:收取的担保费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余额、代偿率等。

八、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融资为银行融资,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融资类型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二)融资银行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20%;

(三)知识产权质押给融资银行或者担保机构,质押合同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

九、符合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十、质押的知识产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利为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注册;

(二)知识产权应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且未欠缴相关费用;

(三)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知识产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到期前5年,以实用新型专利质押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到期前2年;

(五)出质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属证书所记载的知识产权人。知识产权应为企业、企业子公司或者企业股东所有。

十一、同一年度内单户企业享受补偿政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最高余额不超过500万元,融资期限不超过一年。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须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及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基建等用途。

十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逾期且合作担保机构按约代偿的,风险补偿基金应在基金总额内(包括全部孳息收入及预补偿后追偿收回的款项)根据代偿率大小对合作担保机构承担损失的部分进行有限比例的风险预补偿。

其中,当合作担保机构代偿率小于1%(含),风险补偿基金对合作担保机构损失承担的比例为50%;当代偿率超过1%且小于3%(含)时,风险补偿基金对合作担保机构损失承担的比例为25%;当代偿率超过3%时,风险补偿基金应暂停对外赔付。

十三、发生融资损失代偿后,合作担保机构进行不良融资的清收,最终清收回的资金扣除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后,按风险补偿基金承担比例返还,其中返还给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转入其专用账户,在风险补偿基金解散前可滚动使用。

十四、鼓励各区县(市)积极制定政策,安排本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支持区域内企业融资。

十五、合作担保机构应对风险补偿基金单独开户、单独列账、专款专用。风险补偿基金账户所得利息收入,滚入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内,用于扩大风险补偿基金规模。

十六、本风险补偿基金自本办法失效之日终止,其有效期内存量支持项目在全部融资结清且完成风险补偿(如有)后,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内的剩余存量资金(含孳息,如有)应根据规定返还,并继续按规定用于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十七、对违规使用风险补偿基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发放的风险补偿资金,取消相关单位合作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八、本办法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杭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杭市管〔2019〕163号)已失效,其有效期内的存量支持项目统一纳入本办法给予支持。

 

关于印发《杭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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