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489778/2022-06041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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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8日 浏览次数:()
现就《杭州市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指出,要“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或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发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杭州作为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之一,需要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除名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法律后果等作出进一步细化,为全市的除名改革提供统一规范的工作指引和制度保障,确保圆满完成改革任务。
二、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的依据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重点明确了除名情形、除名程序、除名后果、除名修复、异议和救济等内容。
(一)关于除名情形
除名的对象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包括:
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 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 公示企业信息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隐 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 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 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 系的。
(二)关于除名程序
除名的程序包括梳理名单、除名告知、异议处理、作出决定、除名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市场主体名单与税务部门比对,未申报纳税满两年的市场主体纳入拟除名名单。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除名建议经批准后,市场监管部门将除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除名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市场主体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恢复纳税申报的,从拟除名名单中剔除。拟被除名市场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或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作出除名决定,并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中将被除名市场主体标记为“除名”状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关于除名后果
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
被除名市场主体,其名称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满三年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名称登记。
(四)关于除名修复
被除名市场主体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内,经税务部门确认已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同时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除名修复。
(五)关于异议和救济
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市场主体对除名决定有异 议的,可以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内向实施 除名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经审核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除名决定。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构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周金映
联系方式:0571-89582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