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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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9日 浏览次数:()

杭市监冒撤登字[2022]第012号

当事人:中讯申软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0597976G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45幢5层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志华


本局收到陈志华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中讯申软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负责人,要求撤销该登记的信件后,随即开展调查工作。经初步核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9日涉嫌在公司变更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2年1月24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中讯申软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0日,设立登记时的负责人为石雪鹏,2011年8月4日负责人变更为彭悦,2016年12月19日负责人变更为陈志华,在此次变更登记过程中,作为当事人的设立企业中讯申软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交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中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处、《负责人信息》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有“陈志华”的签名。

陈志华自述,在当事人案涉变更登记时,其使用的身份证(有效期2007.03.08-长期)未丢失过,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一直在深圳市大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事清洁工岗位,并提交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予以证明其所述。

当事人的联络员田景兰自述,案涉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是由其领导郭轶蕊、夏林洁提供;郭轶蕊、夏林洁二人自述该申请材料由公司提供,对具体来源不清楚。

2021年3月17日,本局部署当事人属地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实地检查,2021年4月2日属地市场监管局进行实地检查,未在登记地址发现当事人。

2021年4月1日,本局向杭州市税务局发出当事人的办税信息及实名认证情况的函,2021年4月7日杭州市税务局回复并提供了相关情况,显示涉案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为91330100560597976G,法定代表人为陈志华,财务负责人为田景兰,办税人员为查莉(实名采集信息)。

因当事人系中讯申软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中讯申软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法定代表人亦为陈志华。2021年4月1日,本局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请求协查相关情况。2021年5月11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显示中讯申软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8日,注册资本23万元(美元),登记住所为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L004室,股东为中讯申软控股有限公司,目前为确立状态。2018年9月4日、2019年7月4日、2020年7月6日该企业被列入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本局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未查到有关当事人的民事及行政诉讼纠纷。

2021年5月,陈志华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其于2016年12月8日被冒名变更登记为中讯申软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要求该局予以撤销本次变更登记。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沪市监撤决字2021第006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撤销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准予中讯申软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执行董事、章程备案。被许可人应于2021年10月14日前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与涉案变更登记同一时间段内,陈志华于2016年12月13日被冒名变更登记为无锡中讯高科软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基于此陈志华于2021年1月向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投诉,要求该局予以撤销本次变更登记。2021年5月27日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作出锡新行审撤2021第003号《撤销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无锡中讯高科软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的变更登记。

因当事人2017、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本局分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4月21日,因其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本局吊销营业执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

2、陈志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3、当事人案涉变更登记档案复印件(企业档案中提取);

4、2016年12月19日当事人变更登记负责人时提交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分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分公司负责人任免书》、《负责人信息》;

5、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吊销决定书;

6、2016年10月1日陈志华与深圳市大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全日制用工)》;

7、2021年4月2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的当事人现场笔录;

8、沪市监撤决字2021第006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9、锡新行审撤2021第003号《撤销登记决定书》;

10、本局向杭州市税务局发出的函及杭州市税务局的回复;

11、本局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协查函及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

12、本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询当事人涉诉案件信息网页打印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6月28日公告了《撤销登记决定告知书》(杭市监冒告字〔2022〕第1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内容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在2016年12月19日申请负责人变更登记时向本局提交虚假材料,不仅破坏登记秩序,也侵害了陈志华的合法权益,陈志华对材料中的签名亦未追认,故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情节严重”。为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中讯申软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2016年12月19日关于负责人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撤销登记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撤销登记决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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