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9日 浏览次数:()
春天已悄然而至,来西湖景区游览湖光山色可谓是一件美事!
不过,当旅行即将成行却因为疫情原因无法出行,应该怎么办呢?315消费维权案例第二讲开课!
【案例简介】
景区分局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于2019年7月12日预定某民宿房间3天2晚,支付598元,有效期1年,随时可以使用。2020年6月份消费者联系商家,商家告知因疫情原因房券自动延迟至12月底。消费者表示现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入住,联系商家要求退款,商家告知需要提供无法入住证明,当消费者提供证明后商家又告知不能退,与商家协商无果,故来电求助,现希望相关部门帮助协调退还费用。
【处理经过与结果】
经了解,消费者要求商家全额退还598元房券费用,但商家认为其因为疫情原因已经给消费者提供了一次延期,期间消费者提供了单位的疫情无法入住证明,商家愿意将房券使用时间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消费者无法接受。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商家将房券使用时间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使用方式仍适用房券购买页面说明,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出行预定房间本就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约定行为,倡导双方平等履约,但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春节期间疫情防控特殊要求下,商家和消费者都应遵守防疫相关规定。针对酒店退订问题双方都有损失,大家应抱着互相谅解、互相宽容的心态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