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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公开形式: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时间: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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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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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1日 浏览次数:()


 

现就《杭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和内部人员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活动,建立完善内部举报人制度,指导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实际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制定《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办法》的制定在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主要依据了《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充分参考了其他部门和省市关于举报奖励和内部举报人的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开展的实际制定。

三、《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办法》共三十三条,包括总则、奖励条件和程序、内部举报人特别规定、监督管理和附则五章。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人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和对内部举报人举报的特别处理、奖励、保护等工作。其中,举报人是指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五、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范围如何确定?

举报奖励范围根据被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类型不同,分别适用相应的规定。

对于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范围,适用《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一是应符合《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列举的危害药品质量安全、危害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危害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二是还应符合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者依法被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没款的条件。

六、不予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办法》明确列举了十类不予奖励的情形,包括: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不符合《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举报;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义务人员,或者上述人员近亲属的举报;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投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举报;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违法的举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奖励情形。

七、实行举报奖励的原则有哪些?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于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奖金分配自行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处案件有直接、重大作用的,可酌情给予500元及以下的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可认定的举报奖励等级高于最先举报人的,应当增加适当的奖励金额。其中,同一案件是指举报人举报的对同一被举报人的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同一违法行为的案件。

八、如何确定举报奖励金额?

在确定举报奖励金额时,应当比对举报证据的关联性、举报违法事实的详细性、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的相符性等因素,并根据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类型的不同适用相应的认定标准。

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照《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

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不高于2万元、5000元、3000元。

举报的除食品外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标准可以参照《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

九、举报奖励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办法》细化了举报奖励的办理程序,包括奖励的一般程序、特殊程序以及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

奖励的一般程序分为申请、决定、告知和复核、发放四个环节。《办法》详细规定了上述程序中的主体、条件、期限和法律文书等内容,有利于办案部门遵照执行。奖励的特殊程序包括了中止和举报奖金的收回程序。在举报奖励程序办理过程中,被处罚人提出复议诉讼的,中止举报奖励程序。对于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举报处理结果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收回举报奖金。此外,还规定对于举报奖励超过5万元的、增加举报奖励的、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对举报奖励认定有困难或者产生分歧的,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十、内部举报人如何认定?

内部举报人是指与被举报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是违法行为团伙成员的举报人,不包括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和因该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内部举报人举报的,还应当提供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为被举报人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十一、内部信息员是什么?

为及时获取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行为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等重点领域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其联系。

十二、单位内部的检举奖励机制完善建议有哪些?

《办法》鼓励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检举奖励机制,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检举的市场监管领域涉嫌违法问题。对查证属实的,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对内部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十三、内部举报人的特殊奖励有哪些?

内部举报人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一般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奖励资金。对于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及时解除市场安全重大威胁的举报案件,还应当对内部举报人再给予适当金额的特殊奖励,但累计增加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原奖励金额的一倍。

十四、内部举报人保护制度有哪些?

《办法》针对内部举报人规定了专门的保护制度,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内部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法定理由、工作必需或者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二是禁止被举报人对内部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十五、哪些行为属于对内部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内部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损毁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栽赃陷害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侮辱、诽谤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对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对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其他侵害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六、对于内部举报人的具体保护措施有哪些?

对于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根据不同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如下保护措施: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保护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迅速进行核实,分别不同情况协调或建议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予以协助,或支持其向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提出赔偿请求。在有证据表明内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涉嫌应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可以依法移送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被举报人对内部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构成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拒绝、阻碍、干扰、逃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以依法采取从重处罚、实施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等法定保护措施。

十七、内部举报人回访制度是什么?

为充分保障内部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内部举报人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的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标准、打击报复内部举报人等情况,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十八、对于内部负责人主动供述或有立功表现如何处理?

为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避免危害发生、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部负责人员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九、举报奖励资金如何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和分级保障制度,设立举报档案,保证专款专用,严肃财经纪律,依法接受监督。

二十、虚假举报应当如何处理?

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故意诱导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不得借举报之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虚假举报的,领取的奖励资金应当予以退回,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一、恶意举报应当如何处理?

《办法》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投诉举报和举报奖励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探索建立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认定标准,对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举报,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不予奖励。

二十二、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概念适用存在哪些限制?

《办法》中的重大违法行为仅限定于举报奖励的范围使用,不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其他行政职责范畴。因此,对于重大事项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企业无重大违法行为证明等事项中的重大违法行为认定,不适用本《办法》,而仍适用各自的规定。

二十三、《办法》中关于举报奖励办理程序的期限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不同的,应如何适用?

针对举报奖励办理程序中的不同期限规定,《办法》从有利于举报人的原则出发,明确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奖励程序的期限作有利于举报人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办法》和《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应如何选择适用?

为贯彻执行《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杭市管〔2016〕238号)。对于《办法》中的与《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内容,适用《办法》的规定。此外,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将《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予以废止,因此基于上述规范性文件而制定的相关配套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应适用《办法》的规定。

二十五、如何选择办案文书的适用?

为规范执法工作,《办法》将《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审批表》《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复核表》《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单》《举报奖励资金收回单》五份常用文书作为附件。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举报奖励办理程序中,优先使用市局制定的文书。市局没有制定统一文书的,可以使用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文书。

二十六、《办法》自何时开始施行?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十七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8546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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