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489778/2022-06316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11-21 |
关联类型: |
《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1日 浏览次数:()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城市开展国家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其中指出,要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2022年1月27日,市政府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在食品、药品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依法制定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办法。
为高质量推进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消保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分别为:
(一)惩罚性赔偿定义;(二)适用范围;(三)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和不适用情形;(四)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和不适用情形;(五)先付赔偿制度;(六)承诺标准高于惩罚性赔偿标准;(七)追偿权;(八)消费者提起诉讼;(九)民事公益诉讼;(十)从轻减轻情节;(十一)线索传递制度;(十二)行刑衔接机制;(十三)信用监管制度;(十四)协作配合机制;(十五)宣传教育;(十六)办法解释部门;(十七)开始实施时间。
四、文件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闫兴旺
政策咨询电话:89582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