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21-07-15 16:53:45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网址:)或本机关网站(网址: scjg.hangzhou.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档案查询室查阅。

本机关政府信息工作机构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地址:凤起东路109号;

联系电话:0571-89582532(请注意,投诉举报热线0571-12315(网购维权)、0571-12345(非网购维权)),传真:0571-86439901;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夏季14:30-18:00);

联络邮箱:sgs@hz.gov.cn(此邮箱仅作为咨询联络使用,如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登陆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规划信息、统计信息、人事信息等类别,具体内容可详见本机关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采用信息索引号编制,由组织机构代码(本机关为002489778)+年号+顺序号构成。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也可以到本机关档案查询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采取网上公开为主要形式,同时辅之于指定地点公开。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scjg.hangzhou.gov.cn;指定地点为:本机关大楼西侧一楼档案查询室(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联系电话:89582533,传真:86439901。公开时间为:8:30-12:00,14:00-17:00(夏季8:30-12:00,14:30-17:30)。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信用信息等可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可登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数据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本机关对特别重要的信息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活动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联系电话:0571-89582532。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正在升级维护中,您可通过信函、传真、当面等方式进行公开申请,为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本机关通信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邮政编码:310016;联系电话:0571-89582532;传真:0571-86439901。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本机关1415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本机关大楼1415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9582532、0571-89582526,传真:0571-86439901;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夏季14:30-17:30)。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网上申请应登陆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址:http://msc.ysqgk.hangzhou.gov.cn/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网址:http://scjg.hangzhou.gov.cn/art/2020/6/30/art_1229147710_49485839.html)下载,也可以在局办公室(1415室)领取。

申请人在网上填写电子《申请表》或邮寄、现场提交书面《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并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监督电话:12315;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邮政编码:31001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