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商业营销宣传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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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8日 浏览次数:()

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企业):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企业)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放在首要位置,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严格规范各类商业营销宣传行为,坚决杜绝以下违法违规情形:

一、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

二、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包括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的商业营销宣传违法行为。

三、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商业广告。

四、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商业营销宣传,包括在广告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情形。

五、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商业营销宣传。

六、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营销宣传,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七、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营销宣传。

八、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九、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

十、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挑战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制造噱头、吸引眼球,以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违法商业营销宣传。

十一、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

十二、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商业营销宣传。

十三、严禁在设计、制作、发布的商业营销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十四、严禁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五、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商业营销宣传。

十六、鼓励广告市场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创作、发布庆祝建党100周年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发挥正面导向引领作用。

相关单位要落实好广告审核责任或平台管理者责任,及时清理不规范的商业营销宣传内容,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留存证据,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清理违法违规内容,主动减小影响。

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广告的监测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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