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9日 浏览次数:()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文件,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按照程序向我局申请对2018年4月4日因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扩大经营范围被罚款20000元的不良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经审查,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在受到处罚后,积极予以整改,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自不良信息产生至今已满1年且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
现按照规定,对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拟信用修复确认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周金映,联系电话:0571—86727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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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