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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公开形式: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时间: 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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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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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1日 浏览次数:()

现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6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杭州执法实际制定。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公示。

四、行政执法公示的职责如何确定?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执法机构负责依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客观、及时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行政执法公示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分别公示不同的内容。

事前公示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和办公时间、地址、联系方式,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办公电话等;(二)执法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等;(三)执法程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的种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所需材料、示范文书等;(四)公众监督方式。投诉监督电话、地址、邮编、邮箱等。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示岗位信息,服务窗口应提供服务指南。

事后公示内容包括:(一)行政登记。作出行政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名称、时间以及行政登记的种类、登记事项、有效期限等;(二)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工商类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食药类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行政检查。作出行政检查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时间以及行政检查依据、事项、方式、对象、检查结果等。

六、哪些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行政执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部门等有权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保密的。

七、事前公示内容应如何公示?

《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执法主体、第(二)项规定的责任清单,由组织人事处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门户网站或“中国杭州”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公示。

《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权力清单和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门户网站或者“中国杭州”网站等公示。

《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由企业监管处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门户网站等公示。

《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前公示内容,由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承办机构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内容存在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公示。

八、事中公示内容应如何公示?

《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事中公示内容,由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实时公示。

《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的行政登记服务指南、岗位信息由企业注册处协调行政审批中心公示,按照行政审批中心的统一要求,在办公场所设置岗位公示牌。其他岗位信息由组织人事处经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各办公室门口设置公示牌。

九、事后公示内容应如何公示?

事后公示信息,由承办机构经所属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示。

十、行政登记信息应如何公示?

行政登记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门户网站、浙江政府服务网公示。

十一、行政处罚信息应如何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工商类、食药类案件的不同,分别适用相应的公示程序。

工商类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我省的,承办机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工商局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进行公示。

食药类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至二十个工作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与司法机关协商,决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时间。

十二、抽检结果信息应如何公示?

抽检结果信息根据抽检事项的不同,分别适用相应的公示程序。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信息,应当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自检验结果异议期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公示。

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信息,应当由食品生产监督处、食品流通监督处、餐饮服务监督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自检验结果异议期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交宣传与应急管理处通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门户网站、“中国杭州”网站公示。

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应当由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自检验结果异议期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门户网站、“中国杭州”网站公示。

“双随机”抽查事项的行政检查信息,应当由承办机构自作出检查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门户网站、“中国杭州”网站公示。

十三、不准确的公示信息应如何更正?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执法机构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更正;承办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十四、信息公示的期限

行政登记、行政检查信息长期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公示期限为五年。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届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已公示的信息撤除,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等,不再公示。

十五、原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改变的,已公示信息应如何处理?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要求重新作出等被改变情形的,由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被改变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上述改变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由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自改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予以撤除并作出说明。

十六、原行政登记决定发生改变的,已公示信息应如何处理?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登记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它原因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要求重新作出等被改变情形的,由承办机构自作出新的行政登记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门户网站、浙江政府服务网公示。

十七、原行政检查结果发生改变的,已公示信息应如何处理?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检查结果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要求重新作出等被改变情形的,由承办机构在行政检查结果被改变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示平台将改变决定公示。

十八、《办法》自何时开始施行?

《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十九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

联系方式:8643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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