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虚假违法广告公告(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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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2日 浏览次数:()

2020年,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涉及疫情防控与重点领域、重点媒体广告监测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2020年全市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410件,罚没款1336万元,现对2020年度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望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依规开展广告经营活动。请广大消费者加强甄别防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各类虚假违法广告。

一、杭州碧锦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销售楼盘“碧桂园·玖晟府”的过程中通过宣传单等明示、暗示消费者可以利用不允许擅自改建的设备平台和中空部分,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2月5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0元。

 二、杭州奢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含迷信内容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开设在京东网站上的珠宝旗舰店中发布产品广告,其中含有“观音送福、佩戴玉观音,可以得到观音菩萨的保佑,远离灾难,永保平安幸福”“佩戴貔貅可以招财、辟邪、逢凶化吉”“佩戴猴子可以驱邪”等迷信用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迷信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9月,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三、杭州易得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消毒液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上销售一款消毒液,产品页面宣传“有效灭活新型冠状病毒,杀灭99.9999%的致病毒”等内容,但产品检测报告不能证明以上内容,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相关证明依据。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10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0元。

四、杭州磊宁贸易有限公司食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发布的蔓越莓产品广告中含有“远离妇科病推迟绝经期、呵护卵巢泌尿系统”“预防和治疗妇科疾病,排毒养颜、美白淡斑抗氧化……”等内容,并使用虚假消费者“64岁的于女士”等7位消费者名义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等规定,构成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虚假广告等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10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钱塘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

五、杭州绿港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微信公众号、软膜灯箱展示屏、宣传册等媒介发布房地产广告,含有“地铁上盖物业,未来价值更具潜力”“TOD是城市更新与繁华的引擎,上海TOD新城-莘庄,借助地铁1号线开通,从2平方公里扩张到10平方公里,房价从最初的2万/,涨到目前的8万+/”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等规定,构成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广告和暗示投资回报等违法广告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2020年11月,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暂停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5000元。

六、杭州市余杭区新理想专修学校教育培训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包含学生姓名、高考成绩等内容的文章以提升学校名气,吸引生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发布以受益者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2020年10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七、杭州秀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商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官网“经商加盟”模块发布广告,含有“经销商感言”、“学生感言”、“家长回访”、“教师评价”等利用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并使用“搭上财富顺风车,经销超级课堂”、“一项收益巨大且意义非凡的投资项目,您还在等什么?”等广告用语,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未作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招商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0年9月,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0000元。

 

八、杭州西塔贸易有限公司化妆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宣传所经营的多肽冻干粉/玻尿酸原液,含有“玻尿酸作用,高效修复、减少疤痕,淡化色斑,晒后修复;冻干粉亲测效果对比:淡化色斑、抑制痘痘生长、排出激素、改善痘印痘坑、改善红血丝敏感肌、修复多年皮炎……”等内容,化妆品备案信息等证明材料不能证明以上内容。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8月,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九、杭州健益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为宣传其所经营牛初乳保健食品,制作宣传册宣称“牛初乳含有血压调节因子,可以调节血压,舒缓血管压力,从而起到预防和治疗高血压的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0年11月,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十、杭州晟教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沐乐思果冻鳕鱼鱼油”的软文广告,宣传产品对于提高免疫力有很大的帮助……补充DHA,增强免疫”。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保健食品宣传具有保健功能”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12月,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当事人广告费用3110元,并处罚款6220元。

 

十一、杭州太学眼科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青少年近视治疗广告,含有“用OK镜温和加压改变角膜弧度使中央部分趋于平坦,接近正常视力的弧度,这是8岁以上儿童青少年近视控制的新方法,不用手术就能矫正近视,几乎没有后遗症”等描述,但并未清楚表述是假性近视或近视。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的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10月,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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