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489778/2020-00047
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公开形式: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时间: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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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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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31日 浏览次数:()

一、修订背景

1.资助政策调整。2018年6月杭州成功入围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后,我市先后出台《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9〕57号)和《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市管〔2019〕162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培育,对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实施资金资助。

2.原有文件失效。《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杭科知〔2016〕156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迫切需要修订。

3.机构改革到位。2019年1月以后,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成立。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部门由原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调整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

二、文件依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6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57号);

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关于印发<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市管〔2019〕162号);

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

5.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知发〔2007〕8号)。

三、修订条款参见《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杭市管〔2020〕38号

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杭科知〔2016〕156号

修订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推进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浙江省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精神,按照《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9〕57号)、《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市管〔2019〕162号),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推进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根据《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制订本办法。

 

1.制定文件依据调整;

2.增加指导文件。

第二条 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规范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建立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利用专利资源的运行和保护机制。要把知识产权强企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提高自主知识产权质量,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 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规范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建立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利用专利资源的运行和保护机制。要把企业专利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1.“企业专利战略”修改为“知识产权强企战略”;        2.增加“提高自主知识产权质量”。

第三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采用认定和复核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动态管理”的原则,采用认定和复核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增加“择优认定”。

第二章 认定工作

第四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要求。

第二章 认定工作

第四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

增加“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要求”。

第五条  在杭州市商事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的企业均可申请。

第五条 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的企业法人单位可以申请。

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第六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的认定条件: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认证。

第六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的认定条件: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原则上为所在区、县(市)的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1.取消“原则上为所在区、县(市)的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2.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认证。

2.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专利工作分管领导和负责专利管理的部门,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申请、管理、保护、运用以及专利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3.企业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和人才培养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方面。

2、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专利分管领导和负责专利管理的部门,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申请、管理、保护、运用以及专利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3、企业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和人才培养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方面。

不变。

4.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

 

4、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年产值不低于3000万;专利产品年产值2000万以上且占总产值50%以上;专利产品年产值1000-2000万且占总产值80%以上; 专利产品年产值500-1000万且占总产值90%以上。

1.试点企业以培育为主,简化了评价指标;

2.年产值修改为“上年度销售额”。

5.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被控侵权的企业,处于诉讼期间的,暂不受理。

5、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无侵犯专利行为。被控侵权的企业,处于诉讼期间的,暂不受理。

1.认定条件由两年调整为三年;

2.修改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6.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近三年累计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5分以上(含15分)。分值计算方法是: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分,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分,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分,国外发明专利每件10分,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件4分,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2分。下列情形视同专利折算得分:产品获得国家专利奖或国家外观设计奖金奖每件20分、银奖每件15分、优秀奖每件10分;产品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每件15分、优秀奖每件10分;产品参加“市长杯”高价值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大赛获得金奖每件15分、银奖每件10分、铜奖每件6分、优秀奖每件3分;海外专利维权胜诉或调解成功案件每件15分。

6、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达到20分(含20分)以上,前2年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0分(含10分)以上。分值计算方法是: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分,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分,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分,国外发明专利每件10分,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件4分,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2分;产品获得国家专利奖或国家外观设计奖金奖每件20分、优秀奖每件10分;产品参加“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获得金奖每件8分、银奖每件6分、铜奖每件4分;专利维权胜诉案件每件15分。

 

1.认定条件由两年调整为三年;

2.规定视同专利折算得分情形;

3.增加:产品获得国家专利奖银奖每件15分,产品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每件15分,优秀奖每件10分;

4.调整:产品参加“市长杯”高价值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大赛获得金奖每件15分、银奖每件10分、铜奖每件6分、优秀奖每件3分。

7.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制定知识产权年度培训计划并实施,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7、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增加“制定知识产权年度培训培训计划并实施”。

第七条 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

除满足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的认定条件外,还需具备: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已经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认证。

2.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或专利产品销售额3000万以上且占上年度企业总销售额80%以上。

3.企业为已认定或复核通过的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其中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近三年累计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23以上(含23分)。分值计算办法同第六条第6项。

 

第七条 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为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

2、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专利分管领导和负责专利管理的部门,配备了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或专利技术任职资格的专职专利管理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申请、管理、保护、运用以及专利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3、企业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方面。

4、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年产值不低于3000万;专利产品年产值2000万以上且占总产值50%以上;专利产品年产值1000-2000万且占总产值80%以上; 专利产品年产值500-1000万且占总产值90%以上。

5、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无侵犯专利行为。被控侵权的企业,处于诉讼期间的,暂不受理。

6、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前两年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5(含15分)以上。分值计算办法同第六条第六点。

7、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1.简化认定条件表述;

2.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年产值修改为“上年度销售额”;

3.杭州市示范企业认定条件前提必须是已认定或复核通过的杭州市试点企业。


第八条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

取消。


第九条 企业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认定,并将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知识产权办公室,经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杭州市知识产权局。

原第九、十五条归并,调整为新第十二条。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工作总结及佐证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专利制度建设情况,专利管理体制,专利投入情况,专利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等;

3、企业有效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各专利最近一次交纳年费的发票复印件;

4、企业近两年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

6、由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专利经费投入清单及专利产品年产值证明;

7、《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证书;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承诺书。

取消,在新第十二条体现。

第三章 复核工作

第八条 对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

第三章 复核工作

第十一条 对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

复核周期由两年调整为三年。

第九条 依据复核结果,复核不合格的“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取消其资格;复核不合格的“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取消其资格,但如符合“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授予“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依据复核结果,复核不合格的“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取消其资格;复核不合格的“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取消其资格,但如符合“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条件的,可授予“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资格。

取消复核不合格企业资格。如示范企业符合试点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授予试点企业资格。

第十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的复核内容: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2.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前三年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5分以上(含15分)。分值计算办法同第六条第6项。

第十三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的复核内容: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无侵犯专利行为。

2、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达到20分(含20分)以上,前2年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0分(含10分)以上。分值计算办法同第六条第六点。

1.复核周期由两年调整为三年,指标也相应调整;

2.修改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一条 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复核内容: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2.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前三年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23分以上(含23分)。分值计算办法同第六条第6项。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

第十四条 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复核内容: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内无侵犯专利行为。

2、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前2年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5(含15分)以上。分值计算办法同第六条第六点。

1.复核周期由两年调整为三年,指标也相应调整;

2.修改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3.增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请复核,并将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知识产权办公室,经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杭州市知识产权局。

原第九、十五条归并,调整为新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复核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复核表;

2、企业有效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各专利最近一次交纳年费的发票复印件;

3、企业近两年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承诺书。

取消,在新第十二条体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须按照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或复核通知要求,及时将有关材料完整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景区分局),经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


原第九、十五条归并,调整为新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认定和复核工作采用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建立由技术、经济、专利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名单,经网上公示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认定和复核通过的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认定和复核工作采用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市知识产权局建立由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名单,经处室联审、网上公示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认定和复核通过的名单。

根据机构调整情况修改,增加专利专业人士,取消处室联审环节。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将倾斜资源,对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在专利管理、运用以及保护等方面优先支持,并将其作为申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利)优势和示范企业的依据。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将倾斜资源,对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在专利管理、运用以及保护等方面优先支持,并将其作为申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利)优势和示范企业的依据。 

根据机构改革实际情况修改。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的认定、复核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景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帮助企业开展专利试点、示范工作。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复核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知识产权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帮助企业开展专利试点、示范工作。

根据机构改革实际情况修改。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资助经费和铭牌,纳入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增加“收回已发放的资助经费和铭牌,纳入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规定。

第十七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或移址的,应向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需要保留“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则重新认定。


增加试点企业、示范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或移址情形处置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发布的《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杭科知[2016]156号)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Ο一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二ΟΟ九年发布的《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杭科知[2009]112号)同时废止。

1.公布作废文件号。

2.由于长期性工作,取消文件有效期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解释机构调整。

 

四、政策举措

1.复核周期更加合理。此次修订后使得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复核周期与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复核周期保持一致,均为三年。

2.政策文件前后衔接。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且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为认定“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必要条件。鼓励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认证。规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为示范企业复核的必要条件。

3.突出择优认定原则。专利技术产业化是企业专利工作重中之重,本次修订结合杭州实际,科学制定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指标体系。将企业年产值调整为上年度销售,便于量化统计且更有实际意义。设定试点企业上年度销售额2000万以上,旨在突出试点企业以培育为主。示范企业上年度销售额5000万以上,或专利产品销售额3000万以上且占上年度企业总销售额80%以上,突出择优认定原则。进一步完善产品获得国家专利奖、浙江省专利奖和“市长杯”高价值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大赛奖专利折算得分规定。

五、解读机关

文本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解读人:钟沈江

联系电话:0571-86435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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