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对杭州市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逾期答复不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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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0日 浏览次数:()

杨某对杭州市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逾期答复不服案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市管复决字〔2019〕62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建德新安江街国信路238号,法定代表人:占志忠,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逾期答复不服,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已予受理。2019年5月9日,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本局决定延期至2019年6月10日前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答复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杭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事情,被申请人在2月13日收到投诉举报,2月26日日作出(建市管新函告字【2019】2号)处理告知书,告知违法行为轻微,作出不于立案决定,申请八不服逐复议。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在2月13日收到投诉举报,却在2月26日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七日期限,逾期答复违法。综上所述,现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被申请人称:1、投诉(举报)及案件处理情况:2019年2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杨某关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袜子的投诉(举报)材料。次日,被申请人开展对被投诉人的核查。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处理结果,2019年2月28日将《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邮寄(邮件号:1027332*******)给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从事电商工作,平时不在其公司注册地工作,常年在外地出差办公,被投诉(举报)人的配合存在客观困难,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无法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但被申请人从2月13日收到投诉举报,至2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共计10个工作日,符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移交)、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并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或者移送(移交)等其他处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或者移送(移交)等其他处理。”中“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或者移送(移交)等其他处理。”的规定。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错误的。申请人引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程序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认为被申请人超出法律规定的七日期限,逾期答复违法。申请人是引用依据错误,应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章第二十条规定,内容如上不复述。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核查处理回复工作,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应给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反映称:2018年12月20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杭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某某店铺购买了袜子,网页产品参数标注有“袜子功能用途:防臭”,到货使用后发现商品未防臭,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予以查处。2019年2月26日,被申请人制发建市管新责改字[2019]016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发布的商品销售广告未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全面解释、说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2019年2月26日,被申请人认为“经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对相关产品(款号:9700*******),已作下架处理,未发现其他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我局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予以行政告诚,不予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制发建市管新函告字〔2019〕2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上述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2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挂号信编号:1027332*******)邮寄上述告知书,挂号信追踪记录显示于3月2日签收。

本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页无正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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