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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公开形式: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时间: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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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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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5日 浏览次数:()

一、修订背景

近几年,随着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企业维权成本不断增大。借助商业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和专业服务优势,在全市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降低企业研发、专利申请与运用过程中的风险,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险公司开拓新型业务市场和业务种类;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科技、知识产权和金融资源的深度融合,对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市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杭州市政府关于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自2015年开始就专利保险工作进行了研究和谋划,通过学习调研,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区县(市)科技局、相关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的意见建议等形式,于2017年出台《杭州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科知【2017】195号、杭财教会【2017】218号)。现总结一年多来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结合最新的知识产权运用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为有力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分散和化解创新风险,保障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强化杭州创新发展优势,探索建立一个成熟高效的专利保险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特对《杭州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86号)

2、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工作的通知》(浙知发管〔2017〕20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6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57号)

三、修订内容参见《杭州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对照表)

《杭州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对照表

 

《杭州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科知【2017】195号、杭财教会【2017】218号

《杭州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草案

第四条  专利保险补贴资金来源科技专项资金,并纳入相应年度预算。

第四条  专利保险补贴资金来源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度补贴,每个单位补贴的专利总计不超过5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给予配套支持。保费补贴标准:

(一)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投保的第1件专利给予全额补贴,第2件及以上专利给予50%的补贴;

(二)非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投保的专利每件给予50%的补贴;

 

第六条  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度补贴,每个单位补贴的专利总计不超过10件。保费补贴标准:

(一)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投保的前3件专利给予全额补贴,第4件及以上专利给予50%的补贴;

(二)非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投保的第1件专利给予全额补贴,第2件及以上专利给予50%的补贴;

新增:(五)每个单位全额补贴的专利最多不超过5件。

第七条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专利,经审核后直接给予补助。市财政补贴经费每年一次性拨付给保险公司。

第七条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专利,经审核后直接给予补助。

 


新增:第八条 专利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补贴经费每年一次性拨付给保险公司。

第八条  保险公司于每年9月底前向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杭州市专利保险年度报告;

(二)杭州市专利保险年度汇总表;

(三)专利执行保险保单复印件。

第九条 保险公司于每年10月底前向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杭州市专利保险年度报告;

(二)杭州市专利保险年度汇总表;

(三)专利执行保险保单复印件。

第九条  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杭州市财政局负责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险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杭州市财政局负责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险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四、政策举措

(一)补贴对象:

1、申请单位须是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补贴专利须是涉及企事业核心技术或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有效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二)政策内容:

1、本办法资助的专利执行保险保障范围为被保险人为投保专利维权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2、专利执行保险按 2000 元/件收取保费,每件专利赔偿限额为4万元(其中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各限额2万元)

3、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度补贴,每个单位补贴的专利总计不超过10件。保费补贴标准:

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投保的前3件专利给予全额补贴,第4件及以上专利给予50%的补贴;

非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投保的第1件专利给予全额补贴,第2件及以上专利给予50%的补贴;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的投保专利给予全额补贴,每份通知书限补贴1件;

获得中国专利奖、浙江省专利奖的投保专利,给予全额补贴。

每个单位全额补贴的专利最多不超过5件。

五、解读机关

文本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解读人:吴国仓

联系电话:8643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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