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489778/2020-00051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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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5日 浏览次数:()
一、修订背景
1、2018年6月,杭州市成功入围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获中央财政2亿元资助,并要求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产业发展有效融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要求,有效衔接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专项资金的工作衔接,需对原《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5〕141号)进行修订
2、《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5〕141号)规定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该办法已到期,需要修订。
二、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 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 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6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57号)
三、修订条款(参见《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杭政办函〔2015〕141号 | 修订稿 | 修订情况 |
(一)知识产权创造。 1.发明专利。资助对象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获得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2500元;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万元。 涉外专利如获得多个国家专利授权的,对每件专利的资助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 (一)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支持。 1.国内专利。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7000元,注册地在本市的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户籍在本市的自然人或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杭创办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自然人股东获得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2500元。 2、国际专利。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2万元。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国际申请,给予1万元资助,同一涉外专利最多支持两个国家或地区。
| 1、对欧美日专利授权资助由每件3万元降为2万元; 2、取消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资助; 3、增加“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的,每件资助增加1万元”; 4、“涉外专利如获得多个国家专利授权的,对每件专利的资助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修改为“同一涉外专利最多支持两个国家或地区”。 5、企业国内发明由5000元增加到7000元。 |
(一)知识产权创造。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市本级每年用于实用新型专利资助的资金为60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资金为200万元,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每年市财政根据各区、县(市)财政设立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以及专利授权数等因素,汇总下达资助资金。各区、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根据市财政下达的资助资金额度制订具体的分配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上年本地财政用于实用新型专利实际资助总额/上年全市财政用于实用新型专利实际资助总额×50%+上年本地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总数/上年全市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总数×50%)×600万元 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金额=(上年本地财政用于外观设计专利实际资助总额/上年全市财政用于外观设计专利实际资助总额×50%+上年本地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总数/上年全市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总数×50%)×200万元 | 无 | 取消 |
(一)知识产权创造。 3.植物新品种授权后每件资助1万元。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后每件资助2000元。 | 无 | 取消 |
(二)知识产权运用。 1.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优势)企业,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建立专利数据库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助。 | 无 | 统筹在运营体系建设资金中支持 |
(二)知识产权运用。 2.对“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产品组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资助;对作品组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给予16万元、8万元、4万元和5000元资助;对“点石成金奖”给予2万元资助;对组织工作出色的高校给予1万元资助;对开展“创意杭州·国际创新设计营”和“创意杭州·创新设计营”活动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资助;大赛参赛作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时每件给予500元资助,授权后每件再给予300元资助,以分赛场承办企业名义申请并授权的每件再给予设计人200元资助。 | (三)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成效。 3、对“市长杯”创意中国(杭州)国际工业设计大赛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和2万元资助;对组织工作出色的单位给予5万元资助。 | 1、取消大赛产品组和创意组分组,统一为一组; 2、增加奖金,金、银、铜、优秀奖奖金分别增加到30万元、15万元、5万元和2万元; 3、取消“点石成金奖”、对组织工作出色的高校奖励 4、取消开展“创意杭州·国际创新设计营”资助 5、取消大赛参赛作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资助。 |
(二)知识产权运用。 3.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活动,可享受科技金融相关政策。市级及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的,可享受联合风险池相关优惠政策;金融机构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市级及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发放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多20%的补贴(对发放贷款利率不到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的部分予以补足);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贷款的市级及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提供担保出现逾期风险时,只承担代偿金额的10%,其余部分由市科技经费给予补偿。 | 无 | 统筹在运营体系建设资金中支持 |
(三)知识产权保护。 1.经济困难的法人和自然人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其中自然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法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无 | 取消 |
(三)知识产权保护。 2.对在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的胜诉案件最多资助50万元。 | 无 | 统筹在运营体系建设资金中支持 |
(三)知识产权保护。 3.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按其上年度运行费用的三分之一予以资助,每年不高于20万元。 |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1.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按其上年度运行费用的三分之一予以资助,每年不高于20万元。 | 保持不变 |
(三)知识产权保护。 4.对举报投诉专利违法行为,经市知识产权局查证后予以立案并查处的,给予举报人100—300元奖励。 | 无 | 取消 |
(四)知识产权管理。 1.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 无 | 统筹在运营体系建设资金中支持 |
(四)知识产权管理。 2.对开展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的企业,验收合格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 无 | 统筹在运营体系建设资金中支持 |
(四)知识产权管理。 3.对首次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2000元一次性资助;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资助。 | 无 | 取消 |
(四)知识产权管理。 4.对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并在杭州市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的专利,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并在杭州市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的专利,给予专利权人10万元一次性资助。 | (三)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成效。 1.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30万、10万元一次性资助。 | 1、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奖金由30万增加到50万; 2、增设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奖金为30万。 |
5.对专利代理人参加代理人资格培训的费用,按其实际培训费用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 无 | 取消 |
6.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当年代理杭州市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300件且增长率在15%(含)以上或超过500件且增长率在10%(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助。 | 无 | 取消 |
无 | (三)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成效。 2.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 | 根据实际工作新增资助 |
四、政策举措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
2、户籍在杭的自然人;
3、在杭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二)资助用途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突出发明创造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主要用于资助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1、对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的资助。主要用于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国外专利、PCT申请等专利成果创造工作的资助。
2、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资助。主要用于对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维权援助工作、快速维权中心等建设等工作的资助。
3、对知识产权管理提升水平的资助。主要用于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浙江省专利奖获奖项目奖励,“市长杯”创意中国(杭州)国际工业设计大赛等资助。
五、解读机关
文本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解读人:胡叶飞
联系电话:8643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