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489778/2020-00081 |
文号: | 杭市管〔2019〕163号 |
有效性: | 失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统一编号: | ZJAC68-2019-0004 |
关联类型: |
【失效】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8日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钱塘新区、景区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5日
杭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设立杭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政策性担保时产生的风险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第四条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建立杭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并委托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担保”)进行管理。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首期出资3000万,资金来源为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后视运作情况予以统筹安排。
鼓励各区县(市)积极制定政策,安排本级专利质押融资专项资金,并通过与市级基金共建风险补偿基金、共同约定风险承担比例等方式支持区域内企业融资。对于共建风险补偿基金的区县(市),基金将给予优先支持,并按各自出资比例分别承担相应风险。
风险补偿基金在基金总额内对潜在银行不良贷款损失承担有限偿付责任的信贷风险补偿。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较强的贷款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制定了符合专利权质押融资特点的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为贷款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贷款银行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20%。
第六条 符合风险补偿基金保障的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范围(须同时满足):
1、注册地在本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企业及主要经营者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三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签订专利权担保合同、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合同等相关协议,并已按约定履行。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专利代办处备案登记。
第七条 质押专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利为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专利项目(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限到期前5年。
第八条 同一年度内单户企业享受补偿政策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最高余额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升级,流动资金周转,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三章 申补程序
第九条 发生信贷损失后,金融机构向高科担保提出申请,高科担保按保证合同等协议约定向金融机构代偿,风险补偿基金按高科担保承担损失部分的50%进行风险预补偿,且以存入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内的3000万资金的余额(包括全部孳息收入及预补偿后追偿收回的款项)为限。
第十条 发生信贷损失代偿后,高科担保进行不良贷款的清收,最终清收回的资金扣除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后,按代偿时各方风险承担比例返还,其中返还给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转入其专用账户,在风险补偿基金解散前可滚动使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总体规划、审核等事项,监督风险补偿基金具体使用、运作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绩效评价、风险损失审核认定工作,规范风险补偿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杭州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预算安排,指导开展基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高科担保对风险补偿基金应单独开户、单独列账、专款专用。风险补偿基金账户所得利息收入,滚入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内,用于扩大风险补偿基金规模。
第十四条 本基金从设立之日起至本文件失效之日终止,基金的存量余额返还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继续按规定用于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基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不再纳入基金支持范围,取消相关单位合作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