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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责任部门: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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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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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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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7日 浏览次数:()

关于《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新形势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保障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制定本《通知》,是适应强制检定工作形势发生变化的需要。我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实施几十年来,一直实行收费检定制度,与此相适应,形成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2017年3月15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2017年3月28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全部停止征收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费用。随着停征强制检定费用的实施,带来了计量检定乃至计量工作的重大变革。

(二)制定本《通知》,是解决新形势下强制检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停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费用实施一年多来,全市各级坚决贯彻执行,切实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受到了社会各界好评。但同时,强制检定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免费后企业由“不想检”变成了“都想检”,导致强制检定业务激增,计量检定机构现有人力和技术能力不足的问题凸显,强制检定工作由“蛋糕”变成了“烫手山芋”,个别计量检定机构甚至主动或变相推诿检定责任;免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容易出现“吃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等现象,计量检定机构新建计量标准动力不足,检定人员积极性不高;同时,要求“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具体如何保障尚没有明确。为适应免费后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强制检定工作作进一步规范。

(三)制定本《通知》,是与省局文件相配套衔接的需要。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4月13日印发了《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进一步规范了强制检定工作程序、事中事后监管和各项保障措施,明确了省与设区市强制检定职责分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各地参照省局文件,进一步对设区市与区(县、市)强制检定职责进行划分。省、市、县三级强制检定职责分工明确后,按照“谁家的孩子谁抱走”,便于各级厘清强制检定责任,也有利于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按照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加强经费保障和技术能力建设。同时,本《通知》明确了强制检定经费保障具体政策。

二、制定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5、《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

三、文件起草经过

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4月下旬我局启动了《通知》起草工作,5月初完成了初稿,5月10日、7月19日先后2次与杭州市财政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十多次与杭州市质检院、水表检定站、燃气计量中心等进行讨论交流,7月2日联合市财政专门到杭州市水表检定站、杭州市燃气计量中心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8月13日至21日分别在“中国杭州网”、“杭州质量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印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共收到25条意见建议。经我局认真讨论,对意见建议进行逐条研究,形成了《通知》送审稿。9月14日,《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通知》(杭质计〔2018〕157号)予以发布。

四、文件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全文分为总体要求、基本原则、计量行政部门的强制检定职责分工、强制检定经费保障、进一步规范强制检定工作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共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通知》明确了要实现的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依据省局文件,《通知》明确强制检定工作要坚持统筹兼顾高效便民、按照职责清单履行职责、稳步有序调整强制检定关系的原则。

第三部分“计量行政部门的强制检定职责分工”。

(一)区县强制检定属地监管职责。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依法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使用者负责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备案”。省局文件“县(市、区)级计量行政部门可委托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备案,辖区内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可委托所在设区市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备案”。

(二)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通知》依据省局文件,对设区市与区(县、市)强制检定职责进行划分,明确了县级、区级(主城区)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和市级(设区)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

第四部分“强制检定经费保障”。依据省局文件,《通知》明确各地要按照属地保障的原则,建立强检经费属地化保障机制,凡列入各区(县、市)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的经费由当地财政保障,市级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属于市级财政保障范围。为保证强制检定工作平稳有序,明确2018年12月31日前杭州市强制检定经费保障按照原检定关系不变的原则执行,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从2019年1月1日起,各地均需按强制检定职责分工承担强制检定经费支出责任。

第五部分“进一步规范强制检定工作程序”。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省局文件第一部分。

第六部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主要依据是省局文件第五、六部分,进一步强调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的落实、推进强制检定结果公开、强化督查考核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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