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8-05-11 |
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4号建议的答复
李国平代表:
您在市人大第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舌尖”安全管理_禁止销售散装食用油》的建议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关心,对您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表示由衷的敬佩。您的建议具有前瞻性,给我们带来启示,有助于我们拓宽监管思路,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收到您的议案后,我局高度重视,进行认真研究。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当前加强散装食用油监管的主要做法
一是严格执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用油生产经营许可准入把关,对生产经营条件、使用的原料与食品添加剂、标识标签与包装材料等事项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核,并依法做好《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确保食用油生产经营者主体合法。
根据2017年5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规定,小食杂店由许可制改为登记制,散装食用油被列入小食杂店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目前,我市各级市场监管理部门正在有序开展告知、承诺以及程序优化等系列工作,力争从登记入手促进经营者切实履行禁止性义务。
二是强化落实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通过组织培训、开展监督检查与指导,督促食用油生产与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食堂采购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进货查验台帐,如实记录食用油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以及供货者名称与联系方式,同时还要求食用油生产企业建立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每批次食用油的销售去向,从而确保食用油来源可溯、质量明确、去向可追。
三是加强抽检监控市售食用油质量。去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小食杂店以及贸易公司等流通环节监督抽检食用油180批次,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合格179批次,合格率99.4%,表明市售食用油的质量与安全状况总体良好。另,杭州市粮油中心检验检测站2016年在新农都市场抽检5批次散装食用油,经检测,感官指标、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铅、总砷、黄曲霉素等项目均符合国家标准。
四是开展综合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去年以来,结合G20峰会食品安全保障任务要求,市局组织开展了“亮剑保峰会”、“三大一严”、“百日攻坚排雷”等系列综合整治行动,依法查处食品种植养殖、生产、经营以及餐饮消费领域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标识标签不符合标准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食品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
2016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出台《杭州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市长令第290号),用立法规范餐厨废弃物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目前,杭州市实行餐厨废弃物综合治理模式,市容环卫牵头,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配合,并各司其职。其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脂的行为,并重点加强餐饮服务单位废弃油脂处置管理,要求与取得回收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建立处置记录,禁止向来历不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废弃油脂。
三、开展散装食用油销售情况专题调研
您在议案中建议我市立法禁止销售散装食用油,为此,我局开展了专题调研,实地检查了杭州新农都粮油市场和杭州粮油物流中心等批发市场,抽检部分散装油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并通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富阳、桐庐、建德、淳安和临安等五县市农村散装食用油经营情况。同时,我局与粮油主管部门市贸易局(粮食局)进行了沟通与交流。
从调研情况看,由于老百姓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以及监管力度的不断跟进,散装食用油的消费空间日益被压缩,市场份额整体呈萎缩态势,目前仅杭州新农都粮油市场和杭州粮油物流中心尚有8家经营户仍在从事散装食用油销售,供货源头主要是杭州油脂公司、杭州粮油公司以及海宁等地食用油生产企业,经营户索取了供货企业的证照和检验报告,存在主要问题是散装食品标识缺失,未在容器上标注食用油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推进禁止散装食用油经营销售的措施
综合上述情况,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分步走的思路推进禁止散装食用油经营销售: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17】30号)精神,继续强化落实经营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废弃油脂处置和依法打击涉油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从政府层面入手推动禁止散装食用油经营销售,目前我局起草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公告》(附件),将按照规范性文件进行报批。
附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公告》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3日
(联系人:孙鲁洪 联系电话:86439581)
附件: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禁止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禁止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的散装食用油,是指未经预先包装,以散装形式称量销售的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的食用油。
二、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食用油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公告规定。
三、从事食用油生产加工和分装的生产企业或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食用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从事食用油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禁止经营散装食用油,禁止经营包装和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食用油。食品经营者经营预包装食用油,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并留存供货方的证照、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供货凭证,并做好相关记录,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食用油分装活动。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用油加工、分装企业除外)、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加工制作食品,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食用油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预包装食用油,应当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六、对违反本公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实施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拨打12315和12331投诉举报电话,举报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