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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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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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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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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1日 浏览次数:()

 

  一、修订的目的及必要性
  2015年8月26日,杭州市政府法制办以杭府法审告〔2015〕28号文准予公布《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自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执法标准,增强了执法刚性,保证了执法的公平公正,提高了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2017年4月17日,针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新修订情况,杭州市质监局制定公布了《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修正案(一)》。
  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裁量细则》与新修订实施的上位法在内容上保持一致性,同时,根据市委第四巡察组的巡察意见,建议进一步细化《裁量细则》, 2018年1月8日我们启动了《裁量细则》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的可行性
  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市质监局政策法规处根据上位法的最新修订情况,起草了《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裁量细则》共分三部分,分别是总则、分则和附则。分则部分对于每一种违法行为,确定为五个处罚阶次,每个阶次对应一定幅度的行政处罚情形,在一定范围内统一了处罚标准,增强了执法刚性,保证了执法的公平公正。
  三、修订内容
  一是在总则部分,将处罚裁量标准原有的“较轻标准”、“一般标准”和“严重标准”三个层次,细化为“轻微标准”、“较轻标准”、“一般标准”、“较重标准”和“严重标准”五个层次。
  二是在分则部分,将处罚事项的裁量幅度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和“严重”五个等级,对违法程度进行划分时,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三是在分则第二章“标准化和条码代码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修改内容、《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和《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废止,取消关于标准化类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类的处罚事项。
  四是在分则第四章“特种设备类”中,根据《裁量细则修正案(一)》中的修订内容,对部分处罚事项及法定依据进行调整或取消。
  五是在分则第五章“认证认可类”中,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增处罚事项。
  六是在分则第七章“纤维类”中,因《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已废止,对部分处罚事项及法定依据进行调整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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