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8-11-14 |
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江12号建议的办理意见
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江12号建议的办理意见
常彬彬代表:
您好!你在杭州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缓解企业物资采购维权困难的建议》(江12号)已经收悉。该建议由我局主办,市建委等部门协办。
在《关于缓解企业物资采购维权困难的建议》中,您提出杭州地铁运营分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存在部分供应商向杭州地铁运营分公司提供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杭州地铁运营分公司在维权过程中存在鉴定困难、取证困难等问题,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维权诉求,协助企业开展正品检测鉴定;指导企业对违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供应商开展证据保全;接受企业提供的假冒伪劣产品制售线索,加大打击力度。
我局汇总协办部门意见后将相关情况,答复办理意见如下:
一、假冒伪劣商品的鉴定问题
假冒伪劣商品包含不合格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两大类,分别依据《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予以规制。
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从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流通领域,依据法定检测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由于商标权属于私权,除商标权利人外,其他行政机关或检测机构也无权开展鉴定。如商标权利人对于商标鉴定设置前提条件或拒绝鉴定,行政部门无权干涉;市场监管部门仅能依据商标权利人及其代理机构的鉴定报告,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一般是通过商标权利人上门投诉或接到举报后依据商标权利人公开信息的方式与商标权利人联系,并由权利人出具相关鉴定报告。无论是《产品质量法》亦或是《商标法》,市场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获取相关鉴定结论的途径相同,并无特别的鉴定渠道。
二、对伪劣产品制售线索调查取证问题
对于企业及其他个人、组织提供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线索及举报材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处理工作。2017年度,杭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违法商标法案件516件,罚没款1018万元;处理违反产品质量法案件641件,罚没款487万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联系法定检测机构或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检测报告,上述报告属于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
三、对于假冒伪劣商品的维权问题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通过消费者协会,开展调解工作。
对于经营者之间的涉及《产品质量法》纠纷的维权,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规定处理。
对于经营者之间涉及《商标法》纠纷的维权,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侵犯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维权、查处、调解工作。对于购买侵权商品的第三方,不属于行政调解范围,建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及时提供相关案件调查材料。
为保障公共安全及企业合法权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助、配合杭州地铁运营分公司履行法定责任,对涉嫌的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最后,非常感谢您的建议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