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8-11-14 |
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萧21号建议的办理意见
关于对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萧21号建议的办理意见
俞旭霞代表:
您好!你在杭州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切实做好电动自行车新旧标准过渡期工作的建议》(萧21号)收悉。经我局会同杭州市公安局交警局研究,现将该建议相关内容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8年1月初,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门组织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报批稿向社会公告。但是至回复日止,新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尚未正式出台实施。有关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政策如何变化有关部门尚不明确。根据现行国家强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超过此标准的车辆,属于GB/T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所称的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按照以上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
根据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外地摩托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通行范围的通告,杭州自2005年开始禁止摩托车在市区行驶,并同时停止了摩托车牌照的发放工作,也就是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禁止在市区行驶的电动摩托车。但是国内及市内并未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禁止销售电动摩托车,经营者销售摩托车也无需办理相关许可。汽车(含小轿车)销售的许可也已放开,国家对机动车销售不再设置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精神,即使经营者营业执照中列明的经营范围不包含摩托车销售或者三轮车销售等其他经营范围,只要该经营项目不涉及行政许可,经营者即可合法经营。只要符合现行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也无权要求其停止销售。
根据你提出的,建议我局将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品牌做成目录供消费者参考,因市场监管部门不是新标准起草单位,且电动车生产单位遍布全国,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无法收集相关情况,且生产企业也属于质检部门(我市市级市场监管局暂不含质检局)管理,所以市场监管部门无法提供相关权威的产品目录。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商品流通领域质量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已将电动自行车销售纳入监管范围,2013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每年联合检测机构根据国家强制标准对流通领域销售的标注为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进行检测,累计监测300余批次,对检测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进行查处,累计立案近百次,罚款几十万元。
待新标准正式出台实施和上级要求明确后,市场监管局及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将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认真研究,加强宣传,强化监管,做好新标准实施后我市电动车销售市场的规范、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