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489778/2020-00110 |
文号: | 杭市管〔2016〕21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统一编号: | - |
【有效】关于印发《农贸市场调整和撤销星级市场称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1日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经开、景区分局,大江东局:
现将《农贸市场调整和撤销星级市场称号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 年 9 月 21 日
农贸市场调整和撤销星级市场称号的管理办法
我市农贸市场自开展星级市场创建工作来,在硬件设施提升改造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按星级标准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和落实。但一段时间来发现,一些农贸市场评上星级后,后续管理出现了滑坡,有的星级农贸市场甚至出现了硬件设施和食品安全管理不符合原星级标准的问题。为切实加强星级农贸市场监管,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和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的规定,对星级农贸市场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市场主体责任的行为,在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的同时,对调整和撤销星级市场称号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一、建立调整和撤销星级市场机制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通过建立星级农贸市场调整和撤销星级市场机制,切实加强对星级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和食品安全监管,监督星级农贸市场持续保持获得星级的食品经营条件,严格按照星级市场的标准进行经营活动,严格按照许可的品种范围经营食品;督促星级农贸市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 提升星级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着力规范市场监管干部的监管行为,不断提升市场监管干部的监管能力。
二、调整和撤销星级市场的指导原则
(一)调整和撤销星级市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准绳,根据违反市场食品安全规定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调整和撤销星级市场。
(二)调整和撤销星级市场既要考虑市场所违反市场食品安全规定的轻重,又要考虑市场应负食品安全责任的大小,做到违法、责任、降星和撤星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市场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目的。
(三)调整和撤销星级市场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原则,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降星、撤星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调整和撤销星级市场的基本方法
市局和各区县(市)局要对已认定的星级农贸市场实行动态管理,除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外,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回访检查,防止星级市场硬件设施和食品安全管理滑坡。日常管理、检查和回访检查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服务、环境卫生以及上市食品安全管理、经营者食品安全制度落实等情况。市局和各区县(市)局对星级
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除根据不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促其整改外,对整改不到位的或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报市局或省局降低或撤销其星级农贸市场称号。
四、调整和撤消星级市场情节的适用
(一)星级农贸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予以降低星级市场称号:
1、未建立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 查中被发现,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的;
2、未按要求配备市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的;
3、未制定市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的;
4、未按规定食品经营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的;
5、市场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的;
6、未按要求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经营者档案,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的;
7、未按要求开展快速检测,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的;
8、未查验入场经营者的食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或未建立市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但未造成重大后果, 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的;
9、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经营者入场销售,但未造成重大后果,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的;
10、未及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快速检测结果以及不合格食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的;
11、市场经营户经销证标不齐、未经检疫、未净膛杀白禽类产品,但未造成恶劣影响,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 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的;
12、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农贸市场内经营户被发现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现象,但未造成重大后果的, 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的;
13、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农贸市场内经营户被发现环境卫生不整洁,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作业,未落实餐饮具消毒保洁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但未造成重大后果的,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的;
14、市场经营户无证无照率达 5-10 (农贸市场自种自卖的经营户除外,)以下,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的;
15、市场一年中因经营户违法经营在被省级媒体曝光一次, 或市级媒体曝光二次(含二次)以下,但未造成重大后果的;
16、市场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被群众投诉举报或被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上级部门检查发现较大食品安全问题的。
(二)星级农贸市场、放心农贸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予以撤消星级农贸市场或其他荣誉称号:
1、属于前项第一至第十二目所指行为,被责令限期整改, 但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2、市场因经营户食品违法经营或经销假冒伪劣、“三无” 和过期、失效、变质食品,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 并行政处罚的;
3、市场经营户经销证标不齐、未经检疫、未净膛杀白禽类产品,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后拒不改正,造成重大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在市场公开销售活禽的;
4、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农贸市场内经营户被发现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现象,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后拒不改正的;或造成重大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5、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农贸市场内经营户被发现 环境卫生不整洁,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作业,未落实餐饮具消毒保洁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后拒不改正;或造成重大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6、市场经营户无证无照率达 10(含 10,农贸市场自种自卖的经营户除外)以上,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7、市场一年中因违法经营被中央媒体曝光、省级媒体曝光二次(含二次)、市级媒体曝光三次(含三次)以上造成恶劣影响;或由于食品安全问题被群众投诉举报或被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
8、市场出现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并造成重大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调整和撤消星级市场的后续管理
(一)市和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授予的一星、二星级称号,由原授予的市场监管局予以调整和撤销;省级部门授予的三星级以上称号,由市市场监管局报省工商局予以调整和撤销。被降低星级农贸市场称号的,自被降星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认定;被撤销星级农贸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认定;星级农贸市场被降低、撤销由省工商局或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调换或收回星级市场牌匾。
(二)加强对调整和撤销星级称号的农贸市场后续监管。对星级市场调整和撤销应予以公示,建立相应的档案备查,并依法依规对市场主办方的信用予以调整。要把被调整和撤销星级称号市场的监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要引入社会监督评价,充分发挥群众投诉举报和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准确掌握被调整和撤消星级市场的硬件设施和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星级农贸市场的调整和撤销星级称号与市局对各区县
(市)局年终目标考核挂钩。星级农贸市场因硬件设施和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而被省局或市局调整和撤销星级称号的,在当年度
市局对相关区县(市)局年终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要与农贸市场“最佳”“最差”评选相结合,发挥调整和撤销星级称号的最大管理效能。星级农贸市场检查人员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 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 2016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