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489778/2015-05045
发布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办公室
公开形式: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时间: 2015-08-26

关于贯彻实施《关于杭州市发展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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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6日 浏览次数:()

关于贯彻实施《关于杭州市发展商场化
商品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城区分局:
为加快我市商品专业市场转型升级步伐,规范市场建设和发展,妥善解决市场历史遗留问题,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杭州市发展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2010〕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就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准确把握政策。《若干意见》是新形势下市政府为解决市场历史遗留问题和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而提出的新举措,是我市商品专业市场提升改造工作的重大突破。各分局要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要求,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和把握。
1、加强政策学习。各分局要认真组织学习《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的会议纪要》(市委纪要〔2010〕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95号)等政策和文件。要逐条仔细研究,深刻领会《若干意见》的内容规定和政策精神。
2、加强政策宣传。要以《若干意见》出台实施为契机,积极做好商场化市场发展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商场化市场发展原则、要求达到的软硬件标准、举办者登记要求以及举办者应履行的职责等,为我市商场化市场的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妥善实施政策。各分局要主动与辖区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制定辖区的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商场化市场)发展规划。在商场化市场名称登记中,要认真执行标准,明确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既要掌握原则性,又要体现灵活性,做到两者的有机统一。要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结合责任区监管工作,对商场化市场进行指导和服务。
    二、规范程序,简化操作流程。商场化市场举办者企业法人登记及市场名称登记机关为各属地工商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对登记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1、商场化市场举办者,应按规定向属地区政府提出举办商场化市场书面申请。
2、属地区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对符合商场化市场举办条件的,由区政府正式行文批复。
3、市场举办者凭区政府同意举办商场化市场的批复,到工商分局先行办理举办者企业法人登记,经营范围须含“市场经营管理”项目,到位注册资本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4、市场举办者凭区政府同意举办商场化市场的批复及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文件等,向工商分局提出市场名称登记申请。
5、工商分局收到申请后,应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三、明确要求,强化落实措施。为切实做好商场化市场的登记工作,各分局要对辖区商场化市场的发展状况开展一次详细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了解辖区商场化市场的发展动向。各分局市场管理部门与企业注册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做好衔接,具体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加强名称登记管理,防止重名与混淆。为使先行办理的市场举办者企业法人名称与市场名称相一致,分局企业注册部门受理后,须经市场管理部门初审,并按市局企业名称登记审批流程上报市局核准。
2、在办理市场举办者企业法人登记前应先到市场管理部门对举办市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场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到企业注册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3、对新开业的商场化市场,应在开业前达到《若干意见》所规定的进场经营户中企业应占60%以上的要求;对已营业的商场化市场,其场内经营户企业户数未能达到60%的,分局应责令其限期达标,举办者也应作出相应书面承诺,以符合《若干意见》的要求。
4、市场举办者企业法人经营范围除“市场经营管理”外,其他经营范围应与市场上市商品相一致。
5、各分局要规范市场名称登记档案管理,并在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市场名称登记资料副本报市局市场处存档。
各分局要以贯彻实施《若干意见》为契机,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为推动我市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市场繁荣发展做出新贡献。在贯彻执行《若干意见》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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