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9日 浏览次数:()
浙0-14-02 编号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拍卖人:
买受人: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在拍卖人于 举行的第 期拍卖会上,通过竞价,买得下列物品,现双方签订本成交确认书予以认可,并就其它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成交的拍卖物品:
拍卖物名称 |
编 号 |
单 位 |
数 量 |
质 量 |
成 交 价 |
总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成交拍卖物数量种类较多,可以另附清单,作为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组成部分)
二、 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买卖人即应向拍卖人当场支付拍卖物成交(总)金额,同时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物成交(总)金额 %的佣金,两项合计金额为 元。
三、 买受人不能当场全部支付拍卖物成交金额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物成交(总)金额 _ %的定金计 元,并承诺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剩余的拍卖物成交金额和拍卖物成交(总)金额 %的佣金计 元。买受人逾期不付清价款,拍卖人应通知买受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支付。 买受人经通知后仍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内支付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拍卖人经委托人同意对该项成交的拍卖物再进行拍卖的,买受人应承担再行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再行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支付。
四、 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款项后即可向拍卖人提取成交的拍卖物。买受人在付清款项后不能当场提取拍卖物的,拍卖人同意提供五天的免费保管期;超过免费保管的,买受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物成交金额每天 %的保管费计 元,不宜保存的物品,拍卖人可依法再行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支出的服用后,多余款项以买受人的名义存入银行。
五、 拍卖人到期不能交付拍卖成交的拍卖物,应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没有定金的,按拍卖物成交(总)金额的20%计算定金。拍卖人逾期交付成交拍卖物的,应向买受人支付成交拍卖物总金额每天 %的违约金。
六、 买受人提取成交拍卖物时,应对拍卖物进行认真验收,如发现与资料不符,或有数量差异的,应于提货时向拍卖人提出。买受人发现应交拍卖物有拍卖人未加说明的瑕疵或者其它缺陷的,可以向拍卖人退货或者要求赔偿损失,拍卖人应予退货或者赔偿损失。拍卖人在拍卖前已对拍卖物存在的瑕疵、缺陷,或者真伪难辨等情况作了说明的,则买受人不能以该拍卖物存在的瑕疵、缺陷、真伪而向拍卖人退货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七、 买受人(要求)、(不要求)对其身份进行保密。买受人要求保密的,拍卖人应予保密。
八、 本确认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人民法院起诉。
九、买受人办理的竞买申请手续及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为本确认书的有效组成部分。
拍卖人在拍卖前宣布的拍卖规则,与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有不同确认的,以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规定为准。
买受人 拍 卖 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